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简称《纲要》)。这是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布局的重大战略方针,将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和方面,虽然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的基础环节和核心方面,但是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是不可缺少的。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平衡机制《纲要》明确提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知识产权制度无疑以权利保护为核心,只有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绝对化,必须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界定和调整问题,在国内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社会个体)与公众(消费者、竞争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协调,而在国际层面则涉及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即使知识产权的获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其实际的行使行为也存在一个正当与否的问题,因为正当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可能被滥用。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正当行使知识产权而言的,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显著特点和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包括知识产权法自身的规制、民法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以及反垄断法的规制。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基本宗旨。基于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保护的问题,而且是包括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内的全方位、多环节的制度系统。实际上,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非常重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甚至可以说,越是保护知识产权水平高、力度大的国家,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力度也越大。
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保护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在这个过程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借此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日益突出。例如,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掌握强势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实施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等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既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抑制了创新发展。基于此,我国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需要对知识产权滥用有效规制。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表明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基本态度,成为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依据。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规定的战略重点之一就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并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强调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明确要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也要求健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建议一是要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修订中加入相应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制度规则予以修订完善。二是加强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在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查处的过程中依法查处涉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同时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审查工作中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通过合理运用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限制性条件,以减少或者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三是加强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诉权和行为保全措施的行为依法令其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要依法承担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王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