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3类食品169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68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铜梁区围龙中心酒厂生产的白酒(原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橙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血橙露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沙坪坝区雷芹百货超市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重庆市家顶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合川桃片(香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几江市场菜摊区16号摊位肖传荣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江津区石蟆镇帮全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银华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薄荷水,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综合农贸市场徐兴六销售的猪肉,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泰山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来自重庆市盛松食品有限公司的黑爪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重庆厚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草鱼,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厚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花鲢,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巫山县彭氏超市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农贸市场二楼张淑兰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城口县李志美货运服务部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重庆市长寿区杨超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北碚区亿来客来食品超市销售的苦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六)沙坪坝区黄小伟便利店销售的黄脚跑山鸡(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新区农贸市场17、24号摊位刘生中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万州区壹鲜副食超市销售的猪肉,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彭水县芦塘乡蔡友容小吃店销售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万州区北山拾二朗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一)北碚区乐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谷泉坝山泉蛋(鸡蛋),氟苯尼考、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天禾百货有限公司江山城店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忠县仁华副食超市销售的豇豆,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四)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巫山县团结超市销售的姜,铅(以Pb计)、镉(以Cd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重庆世纪鑫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鸭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綦江区三江街道凤梧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八)铜梁区合一家食品超市销售的花鲢,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该局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