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政府网站6月8日发布2021年5月食品抽检情况。
2021年5月食品抽检情况
2021年5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共收到食品检测报告379份,不合格4批次(市农业农村局抽检样品结果未出);市场快检256批次,全部合格。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已立案调查。抽检结果具体如下:
在生产环节,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等6大类食品共51批次,全部合格。
在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11类食品共164批次,发现2批次食用农产品、2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镉、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和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在餐饮环节,共抽检餐饮食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等8类食品共164批次,全部合格。
在市场快检中,抽检水产品、熟食制品、酱腌菜、粮食加工品共256批次,全部合格。
不合格检测指标说明:
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镉(以Cd计):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甲壳类动物中的限量值为0.5mg/kg。虾姑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养殖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腌渍的蔬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最大使用量为1.0g/kg。榨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食品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1规定,“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本次抽检的一批次蔬菜制品中检出阿斯巴甜,但未在配料表中标示,故被判定不合格。食品标签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标签不合格。
5月公示不合格
余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