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欧洲法院针对C-53/20号案件发布一项初步禁令,涉及欧盟委员会关于农产品与食品质量计划的第1151/2012号欧盟法规的解读。
根据C-53/20号案件的裁决,对受保护地理标志(PGI)的产品说明进行实质性修改必须遵守相关要求。
第1151/2012号法规更新和整合了关于传统专门加工工艺标识(TSG)的第509/2006号法规以及关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和地理标志的第510/2006号法规的内容,同时废除了这两项法规。
当前的案件源于小黄瓜生产商协会Spreewaldvereine V提交的一项修改“Spreewälder Gurken(施普雷瓦尔德黄瓜)”的产品说明书的申请。该协会先前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申请修改说明。
Hengstenberg Gmb H & Co KG公司在PGI生产区域外运营。该公司试图作为利益相关方进行干预,因为它在推广受地理标志保护的Spreewälder Gurken产品。于是,Hengstenberg对修改申请提出异议,DPM驳回其异议。
Hengstenberg就DPM的裁决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后者驳回起诉并裁定,按照第1151/2012号法规和德国国内法的要求,Hengstenberg并不拥有反对申请的“合法权益”。这个概念对于异议程序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具备“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能对产品说明的非微小修改提出异议。
联邦专利法院总结称,只有原产地地理区域内的生产商可能会因为相关说明的修改遭受PGI价值缩水和相关产品名声受损。
Hengstenberg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合法权益”概念的正确定义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最高法院依据《欧盟运行条约》(TFEU)中止了程序并将此案提交给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
欧洲法院需要解答的问题与“合法权益”概念的定义有关。
具体而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询问欧洲法院,在申请对PGI产品的说明进行非微小修改时,“合法权益”是否应解读为任何因此类修改遭受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损害的个人或实体。
首先,欧洲法院称,申请对PGI产品的说明进行非微小修改适用的程序与注册新的PGI的程序相同。因此,尽管相关条例未进行定义,“合法权利”的解读在两种情况下必须相同。
法院随后指出,相关规则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拥有提出异议并就裁决提出申诉的权利。因此,基于字面的解读,尽管“合法权利”缺乏定义,但有迹象表明这个概念应进行广义的解读。
欧洲法院指出,异议的理由之一是,在注册名称和说明公布之日前已存在至少5年的在先名称或商标,或市场上的合法产品可能会受到侵害。
第1151/2012号法规追求的目标也支持得出同样的结论,这些目标包括创建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方法的质量计划以获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避免以阻碍竞争的方式使用PGI、PDO和TSG制度。
最后,法院强调,为了确保具有真实利益的各方有权对产品说明的非微小修改提出异议,同时避免对会影响产品说明的改变进行不利挑战,成员国法院应视情况分析异议方是否具备“合法权益”。
因此,欧洲法院在裁决中确认,对PGI产品说明的实质性修改提出异议的一方的法律地位应进行广义解读,这有利于保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包括那些在PGI生产区域外的运营商。(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