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首播后,风靡全球。娱乐壹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给中国境内17家公司,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母婴、食品等。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陈某辩称,“小猪佩奇”动画形象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作为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未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小猪佩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与属于第11类的灯具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也并非关联商品。因此,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陈某涉案行为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猪佩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禁封措施,故对原告主张其侵权不予支持。法院根据被告陈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杨韡 吕一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