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确保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六个案例包括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其中,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该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侵权为业、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五倍)的赔偿数额,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赔偿数额,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记者 孙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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