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发表作品,人们普遍认为其与已发表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由于未发表作品的内容形态等处于不稳定状态,其版权一旦被侵犯,作者往往难以证明作品的权属。因此,如何准确有效地证明未发表作品的权属,就成为该类作品版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
未发表作品是指作者尚未行使发表权而公开披露的作品,这在多个国际公约中均有所体现。比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保护;《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文本)也强调了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的同等地位。另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权法也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即享有版权,而不论作品是否发表。
那么,如何证明未发表作品的版权权属呢?对此,笔者认为,可采用以下三种主要方式:
首先,通过保全和版权登记进行保护。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即享有,然而未发表作品权属证明举证难度较大,采取有效的保全方法不失为较好途径。关于公证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公证证据具有法定的较高证明力。经公证机构保全公证的未发表作品,具有较强证明力。一旦发生纠纷,经保全作品权利人可以在证据上占有优势。因此,在作品未发表之时可对作品进行公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关于版权登记,其虽然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作品一经登记即为真实依据,也是版权产生的初步证据。
其次,在未发表作品中嵌入作者身份信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在未发表作品中,常规署名方式往往很难证明版权的权属。为有效保护版权,通过给作品嵌入能够证明版权人身份的可靠电子签名,可以增强作者的版权权利人身份认证功能。
可靠电子签名是指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名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的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并且含时间戳的电子签名。
再次,选择适当的存证系统。因种种原因,有大量作品未能得到及时发表,这种情况下不但要考虑作品的保存时间,还要考虑作品能否在保存、传播中得到安全保障。目前作品的存储方式已经从纸质化存储转化为电子化存储,未发表作品的大多数作者普遍会采用电子介质来进行保存,如存储磁盘、网络空间等。不过,上述存储方式存在缺乏身份标识、介质易损坏、安全性差、权威性不高等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数字化证据内容形态缺乏稳定性,具有易删改性,这无疑给证据的真实性的带来了挑战。此外,数字化证据的原件和复制文件之间本身没有证明力之间的差异,若要评估数字化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对其载体性质的鉴定,主要包括载体清洁度、存储安全性、服务器稳定性等。与此同时,必要的身份实名认证也将有利于权利人举证。
因此,选择合适的存证系统十分必要。目前,第三方存证平台可以说是目前未发表作品最便捷有效的保存方式。版权人将作品提交给权威的第三方平台,平台对作品进行哈希加密,同时加盖时间戳,连同源文件存储至服务器。目前,此类证据效力已经被很大法院的判例认可,大大提高了数字化证据的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未发表作品的版权保护很大程度上要求版权人选择适当的方式来保存其作品,以期在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以符合我国诉讼法要求的证据形式提供权属证明。(吴欢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