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0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涉及甘肃省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都添利水产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武都添利水产经营部抽检的乌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2日,检出孔雀石绿、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经查,企业购进25公斤,货值60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大碗鸡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大碗鸡精,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6日,检出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该批检验不合格产品非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对2020年8月6日产品进行鉴定,向西宁城东局出具了产品鉴定书。西宁城东区局告知企业异议受理并已立案。
三、武威小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矮熊枣花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武威小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矮熊枣花蜜,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检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生产28瓶,共计14公斤,货值616元;已销售20瓶,共计10公斤;库存(未销售)8瓶,共计4公斤;封存8瓶,共计4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12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8 瓶,共计4公斤,货值120 元,罚款10000元。责令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合作蜂农协议档案管理。
四、榆中县润绿果蔬商行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榆中县润绿果蔬商行抽检的辣椒,购进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125公斤,货值125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蔬菜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蔬菜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五、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生产2箱, 共计16.8公斤,货值200元。已全部被消费者购买,无法溯源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书(镇)市监罚字【2020】96号,没收非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一是规范原料购进程序,二是严格过程控制。
六、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伊兹密尔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泡凤爪(山椒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伊兹密尔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泡凤爪(山椒味),生产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8箱,共计64公斤,货值2016元;已销售8箱,共计64公斤;封存7箱,共计56公斤;召回7箱,共计56公斤。1箱不合格食品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市场经营了细菌总数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市监罚字【2020】食-26号,没收非法所得2016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7箱,共计56公斤,货值1764元,罚款50000元。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25袋,共计5公斤,货值305元,已经全部销售完。该网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索证索票制度,该批次食品索证索票、自检报告及台账记录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责令整改。
七、临夏市挺云干鲜干果商行长荣市场店销售的黄桃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临夏市挺云干鲜干果商行长荣市场店抽检的黄桃干,生产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400袋,共计200公斤,货值2000元,全部销售完。该店涉嫌经营了细菌总数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量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责令整改。
八、甘肃鼎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鲜多多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香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甘肃鼎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鲜多多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香醋,生产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1箱,共计10.5公斤,货值21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了细菌总数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5元,罚款50000元,责令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2、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3、立即对所有食品进行检验。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1箱,共计10.5公斤,货值45元。 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该超市销售了细菌总数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量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责令整改。
九、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合作市信信超市销售的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合作市信信超市销售的酿造食醋,生产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23箱,共计207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3箱,共计207公斤;封存49瓶,共计29.4公斤;召回49瓶,共计29.4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下达处罚决定书(临州)市监罚字【2020】食-28号:没收非法所得90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49 瓶,共计29.4公斤,货值48.51元;罚款50000元。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15瓶,共计9公斤,货值28元;已销售6瓶,共计3.6公斤;库存(未销售)1瓶,共计0.5公斤;封存1瓶,共计0.5公斤。国抽8瓶,封存1瓶,零散销售6瓶,已使用完,无法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达处罚决定书(甘南)市监罚字(2021)2号: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6.8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 瓶,共计0.5公斤,货值3元;罚款5000元。
十、甘肃了不起农特产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州志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草杏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甘肃了不起农特产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州志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草杏肉,生产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5箱,共计4.8公斤,货值345元;已销售5箱,共计4.8公斤。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镇)市监罚字[2020]97号: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45元,罚款5000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严格过程控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50袋,共计8公斤,货值190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十一、合作市金品百货销售的山楂片(干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合作市金品百货销售的山楂片(干片),生产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50袋,共计1公斤,货值110元;已销售15袋,共计0.3公斤;库存25袋,共计0.5公斤;封存25袋,共计0.5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甘南市监罚字1号: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25 袋,共计 0.5 公斤,货值 55 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整改: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记录制度。
十二、和政惠客乐享购物超市销售、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和政惠客乐享购物超市销售、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生产时间为2020年1月3日,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20箱,共计180公斤,货值500元;已销售20箱,共计180公斤;召回42瓶,共计25.2公斤;封存42瓶,共计25.2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与处罚。下达处罚决定书(临州)市监罚字【2020】食-28号:没收非法所得90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42 瓶,共计25.2公斤,货值 41.58 元;罚款50000元。责令整改: 1、当事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对检验设备进行改进。3、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10瓶,共计5公斤,货值25元,召回并封存10瓶,共计5公斤。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整改,免予处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