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的光伏逆变器设备被三家公司侵权一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华为公司获赔1000余万元。
起因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所乐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10余个型号光伏逆变器设备侵害其“金手指、端子和通信设备主板”发明专利权。于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把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天翼告诉记者,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或者缺少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的,则其不会落入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在庭审中,确定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键是证据。本案中,三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有多个型号,销售地域在多个国家,取证十分艰难。“确定科技类产品使用的发明专利是复杂且细致的工作,尤其是在被诉侵权产品或服务包含许多交叉特性和技术的专利案件。”陈天翼说,比如,部分专利权人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希望将侵权结果发生地转移至侵权人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因此让侵权人以发货的方式将侵权产品转移至该专利权人所在地或者其他地点。但这种发货方式存在一定的操作障碍。例如,在接收侵权产品时,侵权人未留下任何发货人的信息从而无法确定侵权主体。又如,由于很多专利权人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会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令证据效力存在瑕疵。
最终,华为公司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三被告通过技术指导、代工、开拓销售渠道等分工合作关系,形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科技类产品专利往往由于研发投入大,对产品甚至企业的影响举足轻重。企业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陈天翼表示。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华为公司提交的侵权产品的海关出口数据、三被告关联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利润率等证据表明,三被告因侵权获利显超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在现有证据难以精确计算三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三被告关联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特别是涉案专利在光伏新能源领域的较高市场价值,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额。
去年修订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陈天翼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依法请求根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且已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权获利证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本报记者 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