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黑作坊”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网络订餐日趋火红,与此相伴而生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当消费者在权益遭受损害时,时常会因为难以确定外卖平台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而陷入迷茫。而最高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将进一步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
具体来看,在外卖平台订餐的消费过程主要涉及三方主体:网络食品经营者即商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即外卖平台和消费者。外卖平台是连接商家销售行为和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中介”。就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商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食品,二者之间形成了合作模式的服务合同关系。
在合同关系中,作为商家,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平台推广、收取经营收入等,当然也负有提供合法资质、依法经营及交纳平台推广费用的义务。作为外卖平台,其享有收取推广费用、审查资质和及时监督商家的权利,负有推广商家和其食品的义务,作为第三方的电商平台对于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损承担先行赔偿职责并无法理上的障碍。
不言而喻,上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拧紧了网购食品安全责任链,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能够有效激励电子商务平台优化平台管理的制度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不少电商交易属于跨地域、小金额,一旦发生纠纷,到异地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离开了责任倒逼,无异于让消费者去找那些小而散的商家索赔,难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如果由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其再向商家追偿的话,不仅没有法理障碍,还会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新的课题,当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只有网购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维护消费者权益才不是一句空话。换言之,实行网购食品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制度意义重大,特别是对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不让网络订餐平台成为“黑暗料理”的避风港,让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促进网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大有裨益。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