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12月2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2020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近年来,赣州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切实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不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赣南苏区经济社会发展。2018年至2020年,赣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成果颇丰。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通过对办案系统提取数据进行分析,2018年以来,赣州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收、结案情况:根据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赣州中院为赣州辖区内唯一的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赣州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58件,共审结512件,结案率91.75%,收案数呈逐年递增态势。
(二)案件类型:由于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的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由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近三年,赣州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为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共515件,占知识产权收案总数的92.29%,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228件,占知识产权收案总数的40.86%,商标权纠纷案件287件,占知识产权收案总数的51.4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3件,占知识产权收案总数的7.71%。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特点
根据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近3年来,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增长较快,批量案件较多: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清除仿冒产品、维护市场地位,成立专业团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较大规模维权诉讼,导致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见图二)。2019年赣州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7件,为2018年受理案件数的3倍多;2020年受理273件,同比增长了25.81%。
随着权利人维权力度加大,同一原告一次性诉多名被告的批量案件逐渐增多。2019年,赣州中院共受理3件以上的批量案件13批次;2020年,共受理批量案件16批次计175件。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对其它关联案件形成一定的参照示范效应,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具有趋同化特点。
(二)侵权主体多为个体户或小型超市:赣州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侵权领域,此类案件的侵权主体多为个体户或小型超市。近三年,赣州中院受理个体户或小型超市为被告的该类案件213件,占比40.8%。个体户或小型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往往法律知识较欠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经营者不存在主观恶意,存在侵权而不自知的情况,对侵权商品辨识能力较差,因此侵权获利小。
(三)案件调撤率较高:赣州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为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此类案件标的额普遍不大、侵权事实较为明显,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70%以上的案件能够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案件的调撤,使得纠纷得以快速、高效化解,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四)KTV侵害著作权案件反复:近三年,赣州中院共受理KTV侵害著作权案件106件,占该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的46.49%。由于该类案件权利人分批次对KTV侵犯著作权的歌曲进行诉讼,导致同一被告被同一原告多次起诉。另外,主张权利的主体从以前的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变为各唱片公司、制作人、出版人等权利人,导致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难度加大。
知识产权审判主要做法
为回应日益旺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赣州中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一)开展专业化审判: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的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赣州中院安排民事审判第四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同时保持审判团队的固定性,使法官长时专研知识产权案件,积累办案经验,培养提升业务能力,以提高审判质效。
(二)积极组织调解: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猛增局面,赣州中院综合分析该类案件特点,对症下药,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经营行为”为导向,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力促以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将教育、惩戒融入调解过程,引导侵权人进一步认识、尊重知识产权,树立创新即价值的理念。
(三)强化府院联动:2020年7月,赣州中院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信息互通等形式,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路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相关建议
(一)公众要提高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当前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多为个体户或小型超市,其实际经营者通常是普通百姓,存在侵权而不自知的情况,这一现象反映出公众对知识产权认知的模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积极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理念,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二)权利人要积极寻求多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充分运用民事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权利人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亦应积极采取行政、刑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三)市场主体要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近年来,伴随着各类知识产权数量的持续增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下,市场主体要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生产者要坚持合法、诚信经营,坚决防止为追逐经济利益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等的行为。销售者需严把批发、进货渠道,强化商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