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决定能否对申请商标授予专用权的关键环节,该阶段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实践中,国内很多企业钟爱申请带有“中国”“中华”或首字为“国”字的商标,但根据商标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含有“中华”或“中国”与产品名称等组合成文字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的国家名称中文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或“中华”,英文全称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或者缩写为“CHN”“P.R.C”“CHINA”“P.R.CHINA”等;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军徽亦称“八一”军徽,图案为一颗镶有金黄色边的五角红星,中央嵌有金色“八一”二字,“八一”军徽为陆军军徽,海、空军军徽以“八一”军徽为主体图案,海军军徽为藏蓝色底衬以银灰色铁锚,空军军徽为天蓝色底衬以金黄色飞鹰两翼;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如“八一勋章”等;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中华世纪坛”等,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既有损国家尊严,又有可能在实际使用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和含义,不会使公众误认的标志。
对于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当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如“中国移动”“中国石油”等。
笔者认为,汉字的美源于其内涵,汉字是音、形、意的结合体,其魅力不仅在于音美、形美,更在于其丰富的表意功能,每一个字乃至每个字的每个部分都有其含义,将不同的汉字组合也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一般情况下,对于含有“中国”“中华”及首字为“国”字等商标的审查,审查员会通过相关的商标审查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笔者认为,应从严掌握对此类商标的审查标准,同时希望申请人能够慎重使用包含中国国名的标志作商标。(张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