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这是专利法时隔12年通过的第四次修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此次专利法修改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原来的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专利法还新增规定明确,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构成垄断行为的,将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专利律师黄大正告诉南都记者,专利法的整个制度讲究权利的平衡,既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要保障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
外观设计专利定义扩大,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
国内现行专利法自1985施行以来,曾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针对专利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启动第四次全面修改起草工作。10月17日,新修订的专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专利法第二条指出,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则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此次修订强化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在定义上明确被保护的外观设计不仅包括产品的整体设计的创新,也包括对局部设计的创新。
联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律师黄大正告诉南都记者,很多时候产品设计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善,一件产品也往往由多个部分组成,现在允许对局部创新进行保护,更符合设计领域的生态。
他以智能手机为例提到,随着屏幕、触控技术等发展,手机厂商的差异化竞争越来越表现在图形用户界面(GUI),实践中已出现较多围绕GUI的纠纷。按照现行专利法的实践,GUI的保护实质上仍需与特定硬件产品捆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这间接降低了GUI设计创新的价值,此次修订将改变这一局面,预计能激励本领域更多的设计创新。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设立局部设计保护制度,本次修法中引入这项制度有助于与国际接轨,也有助于解决侵权者抄袭他人局部设计要点等难题。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还延长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5年。在黄大正看来,这体现了对设计行业的重视,外观设计的价值得到了肯定。
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法定赔偿上限翻5倍
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包括加强对专利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新修专利法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新增惩罚性赔偿,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上述方法难以确定数额,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按照专利法现行规定,法定赔偿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据黄大正介绍,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这有利于解决专利维权中赔偿低的问题。此外,针对故意侵权最高可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也走在了国际前沿。而关于法定赔偿额下限的讨论中,有人建议设置为5万元,但最后定为3万元。
“这是因为实践中不排除存在滥用专利权的情况,即有人利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专利,针对很多人发起恶意诉讼。”黄大正说。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专利法特别新增规定要求,“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专利法修订也完善了举证责任。其中提及,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以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平衡多方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不少涉及药品专利的规定。
比如在第四十二条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一款新药从研发到临床试验,再到上市审批和大规模应用,通常需要大量时间,这就导致企业的专利保护期限缩水。而引入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有助于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进而促进药品的创新,激发医药行业研发的活力。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此次专利法中涉及药品专利的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同时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
据南都记者了解,专利的实质是专利权人用专利技术方案的公开,换取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权。在专利保护期内,一些药企会通过高额的定价以弥补庞大的研发费用和获取经济回报。但高昂的定价可能让患者吃不起救命药,也等不到药品专利到期,低价的仿制药上市。
两年前,由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这一矛盾表现得淋漓尽致。为了帮助更多病友吃上售价远比原研药便宜的印度仿制药,片中主人公铤而走险帮人代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故事。这部改编自真实故事的电影背后,如何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引人深思。
此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第七十六条指出,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也可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这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为了推动药品专利纠纷在仿制药上市前解决,降低不确定性和提高药品可及性,以此平衡三方利益。”黄大正告诉南都记者,专利法的此次修订只是提出了一个粗略的整体框架,该制度是否能达到设计初衷还需要看药监局和国知局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办法草案中的若干关键细节。
据南都记者了解,今年9月中旬,《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征集时间截止2020年10月25日。上述办法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