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毕业晚会上播放的30分钟微电影是否是电影作品?有一定水准的音乐电视、电子游戏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目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9月12日,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主办的研讨会上,多位与会专家认为,草案二审稿“拟对视听作品分类保护”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视听作品传播及交易安全。
有专家呼吁,可在著作权法修法中进一步明确视听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加强创作者保护。
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保护
2020年8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初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二审稿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专家:分类保护不利于视听作品传播
多位与会专家认为,草案二审稿“拟对视听作品分类保护”的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视听作品的传播及交易安全。
“视听作品分为电影电视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之后,著作权归属发生巨大变化,意味着必须要区分视听作品到底是电影、电视剧作品还是其它视听作品,但很多时候不好区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迁表示,上述分类标准在实践中可能难以把握。
他举例称,例如,一次毕业晚会上播放的毕业生制作的30分钟微电影,有情节、有导演、有演员、有配乐,有一定制作水准,是不是电影作品?再如,有一定制作水准的音乐电视、电子游戏画面是否算电影作品?这些都难以在草案二审稿中找到清晰答案。
王迁进一步举例,如已确认一个视听作品不是电影、电视剧作品,而是其他视听作品,就需要区分是否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如果是职务作品,还需要区分是特殊职务作品还是普通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很复杂,视听作品的利用者会遇到一系列困难,还面临很大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王迁称。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认为,“对视听作品分类保护”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保障制作者和使用人的利益,多个著作权人的情况会出现,分散行使著作权会造成效率、安全价值丧失。
李陶还提到,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其他作品超出合同约定和超出行业惯例的,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将增加制作人取得著作权人权利的成本。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调研组组长亓蕾认为,在视听作品之下又划分出“其他视听作品”,但对于“其他”又没有任何具体描述,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法官可能非常慎重,不愿意解释何为视听作品,二是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大量其他作品纳入视听作品。
可考虑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二次获酬权”
视听作品创作者的权益应如何更好保护?
王迁认为,视听作品制作者和作者权利保护不平衡问题可通过“合同”来解决,也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视听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
南都记者了解到,“二次获酬权”是指视听作品的主要创作人在基本报酬之外,获得后续的额外报酬的制度。
草案二审稿17条规定了作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在王迁看来,这一规定只是根据合同付费的权利,并非是指视听作品二次、三次利用时向作者付酬。
李陶也对此表示,获酬权不仅是针对视听作品的,同样是针对其它版权保护客体作者的,因此应系统研究著作权合同制度,加强对创作者的保护。记者刘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