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法院佐审官佐索格曼德斯加德(Saugmandsgaard Øe)的意见,YouTube和Uploaded等平台无需对其用户上传侵犯版权的内容承担直接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建议仅针对现行的欧盟法律。2021年,该法将随着《版权指令》第17条规定的新责任制度而发生变化。
在过去的20年中,数百万互联网用户成为内容上传者,版权持有人在网络侵权方面面临着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除了合法上传的内容外,YouTube等平台还托管了数百万条侵权上传内容,版权持有人必须投入大量资源才能将其删除。因此,一些权利持有人对平台本身采取了法律行动,试图要求它们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欧洲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件
第一起案件是由音乐制作人弗兰克.彼得森(Frank Peterson)在德国针对YouTube和Google提出的。他表示,2008年歌手莎拉.布莱特曼(Sarah Brightman)在专辑《真爱永恒——冬之歌》(A Winter Symphony)中的曲目在未经他的许可的情况下被上传至YouTube。
第二起案件也是在德国提起的,出版商爱思唯尔(Elsevier)对文件托管平台Uploaded的所有者Cyando提起诉讼,称该网站的用户在2013年将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格氏解剖学》《人体解剖学图谱》和《坎贝尔泌尿外科学》)上传并存储在Uploaded中,这侵犯了该出版商的专有权。
德国联邦法院目前正在审理这两起案件,并将几个问题提交至欧洲法院,请其作出初步裁决。欧洲法院发布了佐审官佐索格曼德斯加德的意见,即根据《版权指令》,YouTube和Uploaded等平台在用户上传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时不承担直接责任。
佐审官对欧洲法院的建议
意见书中写道:“在这种情况下,诸如YouTube和Uploaded的运营商原则上不会主动实施‘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原则上,这些运营商所扮演的角色与提供实体设施的中介一样,使用户能够‘向公众传播’。因此,由‘传播’引起的任何‘主要’责任通常仅由这些用户来承担。”
佐审官指出,由YouTube和Uploaded的用户发起的上传是自动处理的,并且平台事先作出的任何检查“仅限于识别非法内容,此类检查不构成选择内容的行为,因此不能反应其向公众传播某些(而不是其他)内容的意图”。
此外,只要YouTube等平台没有积极地参与或控制侵权内容,(至少在原则上)它们就可以免于为此类侵权内容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如果平台不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积极处理删除要求并在在适当情况下删除侵权内容,那么它们将无需承担责任。
权利持有人仍可申请针对平台的禁令
不论责任问题如何,佐审官都建议欧洲法院允许权利人针对网络平台申请禁令,以捍卫自己的权利。
意见书中补充道:“在确定第三方通过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下,权利持有人必须能够申请此类禁令,而无需等待再次发生侵权行为且也无需证明中介存在不当行为。”
《版权指令》第17条以及结论
尽管佐审官的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欧洲法院在其最终裁决中会采纳此类意见。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这些案件将会被退回德国联邦法院,但与以往重要的版权案裁决会为未来几年相似案件裁决奠定基础的情况不同,YouTube等平台的实际境遇可能很快会改变。
正如去年广泛报道的那样,欧盟发布了新版权指令,其中包括第17条(前第13条)的所谓“上传过滤器”的要求。该条款要求YouTube和Uploaded等平台承担更多责任。欧洲法院在意见书中指出:“各成员国最迟必须于2021年6月7日前将新版权指令转换成其国内法,除其他外,该指令要求网络运营商就其平台用户上传的作品获得权利持有人的许可,例如签订许可协议。”该法院补充称,由于该指令尚未生效,因此不适用于本案。(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