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通常可以用来衡量新技术应用于社会的成果。如今,纳米技术领域产生了大量潜在的创新理念,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技术的发展速度常常快于涉及该技术的法律框架。
美国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所(The US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uman Genome Research)将纳米技术定义为一门科学,通过在原子尺度上操纵各种元素解决需要在更大尺度上解决的难题。这项不断发展的科学在具有科学价值的不同领域中都有应用,例如:在环境方面促进水淡化或土壤净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改善其生产和存储,在药品方面用于开发纳米药物输送装置以达到无法接触到的特定人体部位等。
根据墨西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Conacyt)的数据,墨西哥在规划、研究项目、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纳米技术出版物数量方面在拉丁美洲国家中位列第2位。各种报告表明,超过56个机构和159个国家实验室专门从事这一科学的研究和传播。该领域生产力、开发能力和投资的不断增长使工业产权领域不得不提出关于这些新技术注册的问题。与其他曾经处于发展阶段并挑战工业产权范式以改变其法律和程序的科学一样,纳米技术注册机构已经开始对工业产权提出问题。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说法,该技术专利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与将要注册的技术规模有关。例如,如果在更大尺度有非常相似的技术,那么纳米技术的注册是否有效?如果没有,科学机构将如何保护其带来不同效率和成果的纳米技术?此外,另一个要考虑的重要方面是目前专利中使用的术语(例如“纳米尺度”)是否是将一种技术与另一种技术区分开的特定术语。
纳米技术可能会使这些方法的使用和注册变得更加具体,否则专利申请可能会使技术创造者感到困惑和模糊。纳米技术确实是一个新领域,因此可以说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工业产权法律框架。不过,WIPO已经在努力研究目前关于此类专利的法律,以寻找可以帮助应对这些新挑战的内容。对于工业产权部门来说,最重要的是要预估纳米技术及其注册所带来的挑战,以避免难以解决的法律冲突。
不仅“纳米尺度”的定义可能存在歧义,“纳米技术”和“纳米聚集物”(nano-agglomerates)之类的术语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为工业产权领域的许多公司对它们的使用方式不同,因此很难产生统一的标准并就标准的使用达成共识。根据WIPO的说法,“缺乏标准定义”可能会对专利的分类及对该技术变化发展的监测产生重大影响。在更糟糕的情况下,这种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对技术的可专利性的质疑。因为可专利性的标准之一是创造性,这意味着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这项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诸如“在纳米尺度上”这样的语言十分含糊,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做出确定的解释,并且无法有效地判断是否实现了创造性步骤,因此创造性标准在纳米领域无效。
为了避免这些可能发生的问题,目前注册纳米技术专利的主要机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和日本专利局(JPO)决定,任何纳米技术发明都必须在小于100纳米的维度上操作。因此,提交不同纳米尺寸测量值的专利申请被排除在外。全球最重要的几大专利局在此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为纳米技术专利申请注册机构实现统一性和结构化标准提供了可能性。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纳米技术在不同的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应用。这是纳米技术的有益之处,因为它有助于推动过程的多样化。但是,这对于工业产权专家来说可能是个问题。通常,专利申请被分配给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对发明的评估来确定其可专利性。然而,由于纳米技术发明覆盖的领域十分广泛,这样的评估是不可行的。WIPO指出,仅靠一位专家不可能充分评估此类申请是否符合可专利性标准。
因为需要更多领域的专家来审查申请的可专利性,专利机构需要花费更多的金钱和人力资源来评估此类申请。除此之外,由于评估者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方面的专家,跨领域问题可能会导致“最新技术”或“创造性”被不恰当评估的风险增加。例如,某些纳米技术申请可能需要药理学专家就人体特定部位的药物分配方面对发明进行评估,但事实上,专家未必具备严格评估与纳米技术相关的药理学发明所需的经验。如果不符合标准的专利被授予并随后在法庭上被取消时,此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
当纳米技术发明包含与先前公开的和已授予专利的结构、化合物和材料相似的配方时,工业产权领域的纳米技术问题会更复杂。这个问题最具争议的例子是巴斯夫(BASF)诉澳瑞凯澳大利亚公司(Orica Australia)案,该案的争议点是巴斯夫先前注册的超过111纳米的聚合物纳米颗粒试图使澳瑞凯小于100纳米的颗粒的专利申请无效。然而,EPO裁定澳瑞凯的颗粒具有新颖性,因为它们表现出改进的性能,例如其表面的亮度。这种差异被认为足以证明其新颖性。该案件使人们开始反思决定一项专利申请在纳米尺度上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复杂问题。首先,不同技术在大小上的差异并不足以说明它们都是新颖的。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的历史中,与先前技术的微小的巧合也可能足以抵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从这些影响中可以看到,纳米技术已经开始挑战工业产权的标准。
在起草与纳米技术有关的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应该考虑有助于提高专利授予可能性的技术和法律变量,尤其要考虑到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的专利局会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专利法的原则,这都会影响发明的可专利性。
具体而言,在墨西哥就该技术领域申请专利以及进行抗辩时,最好针对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审查员们的反对意见分别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努力与所有审查员进行多领域的面谈,从而汇集来自各个技术知识领域的审查专家,以实现对整个发明的全面和清晰的理解,这将有助于解决来自不同技术领域的异议,从而获得快速灵活地获得授权。
对于所有涉及纳米技术并与之相关的参与者而言,为确保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赋予创新者一定的、一致的和广泛的自由,未来的任务之一就是鼓励和促进纳米技术持续不断的创新。这样创新者就可以研究并开发新的纳米技术应用,尽一切努力去避免任何可能影响专利公开和其投资的技术或法律问题,同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持有人权衡并覆盖所有相关技术方面,提升诉讼成功率。
当已经建立的和以证据为基础的范式开始受到新技术的挑战时,科学革命就可能会发生。此后,科学将经历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阶段,该领域的科学家和专家将寻求新的范式来指导其研究和发现。最后,当科学家发现并采用新的范式时,这场革命的成果就得以巩固。同样,工业产权似乎已经进入了科学革命的循环周期。虽然不能完全否定工业产权法,但在处理和评估与纳米技术相关的申请和专利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发现不确定性。在这个革命周期的过程中,较谨慎的做法是等待知识产权组织对相关法律作出新的修改,以便使该领域的专家在处理纳米技术和申请专利方面有更确切的依据。(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