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推广衍生品是当今文化娱乐行业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模式,其中很多因作品名称被恶意抢注,由此引发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逐渐增多。6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功夫熊猫KUNGFUPANDA”“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等作品名称遭到抢注,这些涉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案件也受到广泛关注。
影视剧、动画、游戏等作品在具有较高知名度后,其名称就与作品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联系,若被他人抢注,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直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重要条款,其中就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这里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权利。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这种在先权益通常被称为“商品化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20172件,审结20392件。在审结的商标行政案件中,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为67件。
上述案件主要涉及18个权利主体,其中包括10个外国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腾讯科技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乔丹有限公司等。这类案件具有作品知名度高、受众较广,作品名称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所涉作品中外国权利人较多,作品名称的保护范围贴近日常生活等特点。
宋鱼水介绍,所有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中,法院依据权利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侵害权利人在先权益的案件共有36件,占比为53.7%,其中认定构成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28件,占比为77%,涉及的作品名称包括“铁臂阿童木”“冰雪奇缘”“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英雄联盟”等。
如何保护作品名称在先权益?法院怎么认定侵害在先权益?宋鱼水认为,法院通常应考虑四个因素:一是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三是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四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在判断作品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时,通常应考虑作品的传播方式、宣传广度与宣传时间等因素。”宋鱼水说,通常情况下,商业标识需经一段时间的宣传或使用才能获得知名度,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传播和宣传的时间和成本降低,对作品知名度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作品的特点、上线规律和行业运行状况等因素。
如在“王者荣耀”案中,法院根据网络游戏《王者荣耀》在上线之初短时间内集聚较高关注度的情况,结合网络游戏产品在生命周期、营销推广策略、用户规模、玩家群体、网络效应等方面的产业特点,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王者荣耀》游戏在上线之初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已获得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同时,宋鱼水指出,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时,通常应结合相关证据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在“王者荣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第三人申请带有游戏名称“王者荣耀”、“王者”、“荣耀”字样的商标情况、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具有恶意。
宋鱼水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作品名称等在先权益的保护,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