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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法网,让著作权保护的未来更可期

我国著作权法在颁布30周年之际,迎来第三次正式修订。目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草案诸多亮点引人关注。(见6月6日《法制日报》)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也有助于促进文化繁荣。近年来,我国著作权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多发,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亟待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予以解决。在此语境下,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契合了著作权保护的客观现实需要,可谓正当其时。

著作权领域恶意侵权行为多发,主要是因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二者叠加形成了“负面激励”。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侵权者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的赔偿上限为50万元。这与恶意侵权得逞后的不菲收益相比,更像是九牛一毛,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偏低,让权利人在维权时经常陷入“为追回一只鸡”,不得不“杀掉一头牛”的困境。故此,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成为让著作权保护的未来更可期的必然选择。

此番提交审议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要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这种高额惩罚性赔偿,对全面围剿著作权恶意侵权、倒逼恶意侵权者不越雷池半步、形成共治大格局,都有裨益。

此外,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还有其他诸多亮点。比如,提出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虽然只是名称的改变,却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覆盖面得到更大程度的扩展。又如,在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方面,增加了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等职权,这有利于提高著作权领域的治理效能。再如,法律衔接方面,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等,不仅让著作权法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了一致,也有利于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义务。

总之,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为著作权保护量身定制了严密的法网,切中当前著作权保护的痛点,努力在为全面保护著作权寻找最大公约数。

需要看到的是,著作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只寄希望于法律的完善,还要建立起执法、司法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这些内容在修正案草案中也得到了较好体现。人们期待,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能够助推相关保护意识、力度、成效的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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