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面就用“面条鲜”。这是湖南乃至全国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一句广告语。“面条鲜”这个酱油品类,是“酱油第一股”加加食品的酱油新品类,是其主营的酱油三大单品之一。
面条鲜品类推出三年后,全国酱油行业先后涌现10多个厂家的仿冒产品,其中一家名为清香园的四川调味品公司亦如法炮制,推出“面条鲜”酱油。加加食品因此于2016年提起诉讼,认为清香园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属不正当竞争。
历时四年,加加食品终于赢得这场激烈的“面条鲜”争夺战。近日,湖南省高院就“服务和保障全省开放崛起战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涉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审判等方面的公正审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其中,“面条鲜”之争作为典型案例重点发布,经过一审、终审、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使用同名的清香园公司系不正当竞争。
湖南省高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守竞争界限。对于加加食品而言,面条鲜是其酱油品类的三大单品之一,赢得这款知名商品争夺战,将大大推动公司主业发展。
加加食品推出“面条鲜”酱油3年后,四川清香园推出“面条鲜”酱油并上市销售。加加食品认为,清香园是与加加食品存在竞争关系的调味品生产厂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加加食品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016年,加加食品将清香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一波三折,经过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加加食品自2009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后,投入巨大成本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使该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面条鲜”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面条鲜”名称在消费者心中与加加食品的知名商品产生特定联系,具有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因此,“面条鲜”已成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四川清香园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市场上,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发掘更大的产品市场,往往会投入巨大成本组织产品研发,并进行市场需求调查和市场拓展,甚至会根据市场需求创设商品名称,此时,商品名称往往成为拓展市场的重要标识。”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特有的商品名称经过大量宣传、商品交易,往往会获得与商标一样的识别效果,给该商品的开发主体带来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在该商品名称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其他市场主体使用该商品名称,会不当利用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
早在2017年,湖南提出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5月15日,湖南省高院通报了出台《关于为湖南省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发布了湖南法院服务和保障湖南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尤以加加食品与清香园的“面条鲜”之争为代表。
《意见》特别强调,湖南法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科技成果的保护,强化对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的保护,注重著作权新业态保护,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刘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