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一项重要裁决(并非最终结论)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该裁决与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裁决类似。
USPTO在2020年4月27日发布的一份裁决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的发明人(DABUS裁决)。DABUS裁决指出,根据现有专利法,“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通常情况下,USPTO对专利申诉案的裁决不会引起广泛关注,但该局对第16/524350号专利申请的裁决是个例外。由于人工智能系统在不断发展,且与人类创造者越来越像,DABUS裁决很可能不是USPTO最后一次处理机器的发明所有权问题。
人工发明人项目(AIP)由一批旨在探索人工智能可专利性的国际专利律师组成。2019年7月29日,AIP提交一项专利申请,将DABUS人工智能系统列为发明人。该申请(尽管USPTO发布了DABUS裁决,但申请仍未公开)描述了吸引高度注意力的设备和方法。具体而言,DABUS申请将发明人的姓名列为“DABUS+姓‘(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申请还将申请人斯蒂芬.塞勒(StephenL.Thaler)列为受让人。塞勒提交了一份替代声明,以让申请在没有发明人签字的情况下继续接受审查。申请还包含一份转让文件,将DABUS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塞勒。塞勒替DABUS(转让人)执行转让文件。
在审查申请后,USPTO于2019年8月8日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交非临时申请的缺失部分,着重指出DABUS申请没有指明每个发明人的合法名称。塞勒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一份申诉,请求监督审查并请求USPTO撤销8月8日的通知。USPTO于2019年12月17日驳回塞勒的申诉。塞勒于2020年1月20日提交了即时申诉,请求重新考虑。DABUS申请和DABUS裁决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根据美国专利法,机器能成为发明人吗?
USPTO就此问题出具了一份明确的意见,称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塞勒表示,作为“具有创造力的机器”,DABUS是一系列神经网络的编程,接受了注意力领域的一般信息培训,能独立创造发明。更简单地说,塞勒认为DABUS是一个通过设计可进行发明的机器。由于DABUS本身意识到发明的新颖性,应该将DABUS而不是塞勒标记为发明人。“申诉人宣称DABUS并不是用于解决任何具体问题,它没有接受任何关于技术发明的具体数据的训练。相反,是机器而不是人认识到即时发明的新颖性和显著性。”
在分析塞勒的主张时,USPTO避开了机器思维这个前瞻性问题,而是坚决地基于现有法规和案例法作出裁决。USPTO表示,专利法禁止对发明的所有人作出超越自然人范畴的宽泛解释。《美国法典》第35编称发明人为自然人,使用“无论谁”(暗示为自然人)、“他本人”和“她本人”(再次表明发明所有权限于自然人)。根据该论断,USPTO认为,对专利法作出宽泛解释以将机器和自然人都纳入其中违背法律规定。
USPTO还提到联邦法院也将自然人视为发明人。在Univ.ofUtah诉Max-Planck-Gesellschaft zur Förderung der Wissenschaflen e.V..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一个州不能成为发明人。该法院指出,发明需要思维训练,为了执行这些智力活动,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不能是企业或其他。Max-Planck判决并不是联邦巡回法院首次处理这个问题。在Beech Aircraft Corp.诉EDOCorp.一案中,法院裁定只有自然人能成为“发明人”。
最后,USPTO引用《联邦条例法典》第37编和《专利审查程序手册》,USPTO称二者都规定发明概念必须来自自然人。具体而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不断提到“发明人的想法”。USPTO认为反复提到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暗含着“自然人构思发明”。
塞勒称,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承认DABUS创造了发明(但并没有将机器命名为发明人)。USPTO对此置之不理,并指出申请仍在进一步审查中。关于塞勒提出的发明所有权原则不是授予专利的主要条件这一说法,USPTO再次予以驳回并指出发明所有权是案例法和制定法中的可专利性概念。尽管USPTO之前颁发了与DABUS相关的专利,但该机构并不赞同塞勒的推理,即专利允许DABUS成为发明人。最后,USPTO驳回了塞勒从公共政策角度提出的论断,包括将机器列为发明人可激励人工智能体系的使用等。(编译自www.natlawreview.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