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好商业秘密成为目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部原部长吕薇就此问题提交了“加快制定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的建议。
“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鼓励创新的重要制度。从调查统计结果看,商业秘密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如在我国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中,商业秘密保护居首位,甚至高于专利和商标等保护形式。”她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认为,从国际形势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多边和双边贸易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遇到的各类商业秘密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她介绍,根据国际经验,商业秘密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比如欧美等国家,近些年加快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统一立法。另一种是分散立法,比如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但近些年也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突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在她看来,目前我国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现在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条文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同时也涉及到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比如执法认定标准、处罚力度不一致等。所以,作为企业来讲,很难弄清楚这么多法律条文。”她说。
同时,我国许多企业缺乏商业秘密风险防范意识。“商业秘密保护有一套程序,需要在企业内部执行。一般企业缺乏必要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和能力,也缺乏规范的保护标准和程序,甚至不知道怎么去保护。”她说道。
因此,吕薇认为有必要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这既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护我国企业创新的需要,又符合全球知识产权活动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国际规则变化趋势。
她在建议中提出,一是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标准,给予企业明确具体的商业秘密的管理指引。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相关程序,明确现行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三是进一步细化商业秘密处罚标准。四是加强培训和宣传,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和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让企业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五是要加强部门的协调。
“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是行政执法,一个是司法审判,相互之间要加强联动,加强配合,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可衔接性。”她补充道。
此外,她还建议,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援助体系。“我国有很多中小企业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经验也不足,需要有法律援助体系来帮助他们。”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