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词代表着人类思想创作活动的最高成果,例如文学和艺术作品、发明、外观设计、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种符号、名称和图像等。尽管知识产权是一种可用来创造出巨大社会财富并带动经济发展的极其强大的工具,但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充分发挥出了这项资产的潜力。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一直在全球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活动中 发挥出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大部分现代化的企业来讲,打造出并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是一项非常关键的任务。
在泰国,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资产都可以对外进行许可。但是,只要人们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在开展许可工作时陷入到无穷无尽的法律纠纷当中。而本文将会就如何在泰国开展商标、专利和版权的许可工作进行重点介绍。
商标许可
在泰国,人们必须要根据《1991年商标法》《部长条例》以及《民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签订一份商标许可协议。一般来讲,只要上述协议中的条款没有违背泰国的法律、公序良俗以及政府的政策,那么有关各方可以在协议中加入任何他们认为是适宜且可以接受的条款。
根据《1991年商标法》,如果商标所有人想对外许可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的话,那么其需要前往泰国知识产权厅(DIP)以书面的形式为相关的转让协议进行备案。此外,如果一份商标许可协议中还包含了允许被许可人进行再许可(sub-license)的条款的话,那么相应的再许可协议也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商标部门进行备案。实际上,为许可协议或者再许可协议进行备案还是会有很多好处的,例如有关各方在遭遇到法律纠纷时就能够以这些备案记录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国际准则相比,在泰国为许可协议进行备案的要求要严苛的多,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有关各方未进行备案就意味着相关的许可协议是无效的。
专利许可
人们在泰国开展专利许可工作时需要遵守《专利法》和《民商法典》中的规定。同样地,这种协议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DIP进行备案。根据《1999年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许可协议必须要符合《部长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种程序和条款,并且要在DIP进行备案。
版权许可
在泰国,人们需要根据《1994年版权法》《部长条例》以及《民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签订版权的许可协议。换句话来讲,尽管在默认情况下,版权自原创作品问世之时起就会自动产生并且无需进行注册,但是如果版权所有人希望将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的话,那么有关各方仍需要就此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
此外,从理论上来讲,一份版权许可协议的结束日期可以一直持续到相应版权的到期日(即作者去世后的50年)。不过,有关各方在签订这样一份转让协议时一般都会根据实际需求来对许可期限做出限制。
总而言之,虽然泰国的法律并没有要求人们必须要登记版权或者是为版权许可协议进行备案,但是版权所有人最好还是尽早前往DIP来登记相关版权作品的信息。特别是,在遭遇到版权纠纷时,这样一种备案记录将会使版权所有人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当然,在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时,有关各方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制定出其中的具体条款。(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