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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雷》踩雷了,音乐抄袭如何认定

近日,原创音乐人成学迅发布视频指出抖音神曲《惊雷》是抄袭他的DJ版《姑娘跟我走》,随后将相关证据通过视频公布,还附上了音轨对比图,并表示已走司法程序,要求处理侵权行为。当众多网友持续围观这一事件后,《惊雷》原唱MC六道就抄袭行为公开道歉,并承认模仿《姑娘跟我走》的伴奏。

一场抄袭风波可能很快会消退,而在其背后所涉及的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表明,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所列明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音乐人利用自己的独创性思维创作了一首音乐作品,则音乐人享有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若只是为了学习、欣赏或者研究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是不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的。但是,如果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并公开发布,或以此牟利,则构成抄袭,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遭到侵犯。

具体而言,如何判定音乐是否抄袭?

记者了解到,网上流传着通过连续8小节音乐相似或者每个小节里有四分之三的音节相似,便可判定为抄袭的说法。但是,在我国著作权法或是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均找不到关于“N小节相同或相似即构成抄袭”的规定。

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定被诉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进一步介绍说,“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在内容上有实质性相似,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但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是作品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

记者查阅部分相关案件判决时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对此原则进行了说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虽然法律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时便自动取得,但创作完成并非是让人知晓并具有公信力的时间节点。原创作者对如何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存在一定难度。

对此,刘晓春解释,在实务中,独创性的程度是区分抄袭与原创的重要标准。原告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歌曲具有独创性,被告歌曲与原告作品具有同一性或者至少是“引人注目”的相似性,且相似的部分并非来源于公有领域的音乐元素。同时,原告还必须证明他的创作时间早于被告。

如何判定“接触”,刘晓春进一步介绍说,对于公开的音乐作品,实践中通常适用“推定式接触”规则,但被告也有反驳的权利,其可通过证明原告的作品只是局部传播,不存在抄袭的可能性或者途径。

此外,原告除了需要提供作品外,还须辅之以五线图谱分析、音乐领域专家的证明意见、大众媒体对这两个作品相似度的认知反馈等证据。

如何在创作之余,保护自己的音乐作品,以至于当权利遭到侵犯时,让证据有迹可循?这就要求作者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有权机构登记作品,形成剽窃者无法反驳的、具有公信力的书面权利凭证。

此外,刘晓春还建议,原创音乐人在作品共享或者公开时要注意留痕,保留其带有时间点的邮件、上传音乐时间等证据,用作后期取证。同时,最好将作品发布在信誉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的知名音乐平台。

抄袭歌曲的走红,打击原创音乐人的积极性,蚕食原创精神。对于这些抄袭者又该如何处罚?

一般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情节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侵权本小利大,原创维权本大利小,网络原创作品的维权俨然成为一场“孤独的旅行”。在数字化迅速发展的现在,应该如何保护音乐版权?

在司法保护方面,版权审判规则日趋完善,审理模式不断创新。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4件“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版权保护规则日趋完善。

刘晓春认为,“粉丝经济”时代,网红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版权,是树立正面形象、收获粉丝喜爱和观众认可的基础。只有遵法守法,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才能助力优秀音乐作品的传播,切实推动音乐创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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