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消息,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正式发布。上述文件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不可否认,这次北京法院发文明确,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网络主播、平台因涉嫌侵权将被判赔。这对消费者和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均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比如,一些过去的“必点必唱”曲目,因担心侵权,消费者再也听不到了,势必会影响到部分人在直播平台消费的积极性,从而,也会影响到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的人气和收益。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是规范版权管理的一种“阵痛”,从长远看,“阵痛”过后,对作品权利人、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消费者及版权管理组织,均会带来利好共赢的前景。
事实上,此前已有网络平台和主播,因为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赔的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显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因网络主播未经许可播放演唱歌曲,被告上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后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斗鱼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首先是对作品权利人的一种保护。依据《著作权集体条例》的相关规定,音集协只能代表两会的会员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所以非音集协或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均不在许可范围内。这将会倒逼更多的作品权利人,主动加入音集协和音著协,成为接受规范管理和权益保护的会员。同时,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也是对网络主播、直播平台权利的一种保护。如果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不遵守此规定,将面临着诉讼赔偿的风险,会给自己的经营带来损失。换言之,此规定既是依法行使集体管理职责,更是遵循司法规范,免除网络主播、直播平台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然而,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迈出规范音乐版权第一步。清理和规范曲库、渠道肃清并规范后,音集协会不断的将最新的正版、高质量会员作品最快捷、最直接提供给网络主播、直播平台,让消费者享受最新最流行的正版带来的愉悦和享受。同时在渠道上彻底杜绝曲库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以促使更多的权利人入会。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各地征收的音乐作品版权费去向成谜,版权的利益分配也是一笔糊涂账。著作权保护属于公益性质,多数费用理应流进作品权利人的口袋。因此,作为版权监管机构,音集协仅能收取少数运营费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账目,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等经营者,应当对收费标准的制定有参与权,对收取费用的分配有知情权、监管权。(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