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4月8日),最高法院对美国“飞人乔丹”(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行政判决,判定此前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终审裁定结果为乔丹体育败诉,撤销25类“乔丹+图形”商标。
这一案件可谓旷日持久。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时称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2014年4月14日,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所争议商标。原告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得到维持被诉裁定的结果。原告再次依法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得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上述最高法院的行政判决,是AIR JORDAN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同意再审,并提审了相关系列案件中的10个案件进行再审的最后一个案件的判决。由这一判决结果,可知中国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约束边界。这个判决,无疑也为下级法院适用相关法律作出了示范。
最高法院提审判决的AIR JORDAN诉乔丹体育案,是该案所涉系列行政案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案件。上述行政判决所做“撤销25类‘乔丹+图形’商标”的决定,实际上是对该案争议最大的部分作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因此,尽管乔丹体育利用中国法律有关商标争议的“五年期限”规定而保住了一些争议商标,但在上述法律指向明确的判决后继续使用这些商标,则将有损于自身的市场形象。对乔丹体育而言,此次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实是其“弃旧图新”的一个契机,也是一个成本最小的一个市场公告。当然,这样的结果,也同时为因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判决的实质性冲突的解决,以及造成此冲突的法律规定的修订提供了契机。
在当下中国消费者市场评价中,蹭品牌、傍名人、用知名商标的谐音同音字等行为,已经越来越不被看好,甚至被直接当作伪劣产品的标识。在中国制造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上述行为不仅不齿于业界和消费者,更是对中国制造的伤害。尤其是在最近数年,一些法律指向明确的判决屡屡出现之后,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边界越来越清晰,模糊性越来越小。
在最高法院上述判决中,最高法院将公众所称“乔丹”与本案再审申请人之间的确定性对应关系作出了肯定。这一认定,不仅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实际上也为利用中文拼音与外文字母及其中文译文文字间的“擦边”侵权行为树立了边界。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商标上动心思侵权,大都是因为货“软”。货硬,即使叫它“麻子”,不也还是抢手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