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装的核心远不止服装和服饰这么简单。核心是组织的能力,也就是通过知识产权打造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的品牌并将其商业化的能力。知识产权对各个行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则,因为它能够保护各类创作,如文学和艺术作品、时装设计的组成部分、贸易和商业用符号和图像等。尽管知识产权具有重大意义,但通常会被错误解读。本文对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及其在时装行业中的适用性的进行了分析,此外还重点介绍了印度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保护时装业各种产品方面的改进。
版权和外观设计
版权不是所有者的绝对权利。无论是版权持有人希望将其版权作品的使用限制给愿意为此支付报酬的人,还是限制公众自由使用版权作品,都是版权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说,版权归属于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如果一个人只是使用了一个的想法,那么就不能被认为对侵权负有责任。在印度,版权是印度立法机构从作品被创作并以有形形式表达之时起为原创作品的作者/所有者提供的一种保护形式。1957年印度《版权法》与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1952年《国际版权公约》保持一致,保护期为60年。
1957年印度《版权法》相关条款规定对艺术作品的定义中包括时装设计,艺术作品指的是绘画、雕塑、绘图(包括图表、地图、海图或平面图)、版画或照片(无论此类作品是否具有艺术品质)以及建筑作品和其他任何艺术工艺作品。但是,2000年《外观设计法》第15条规定,根据2000年《外观设计法》注册的任何外观设计均不享有版权。在Rajesh Masrani诉Tahiliani Design Private Limited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认为,由于作品本质上是“艺术”的,无法纳入2000年《外观设计法》范畴,因此第15(2)条不适用。此外,印度著名时装设计师罗希特.巴尔(Rohit Bal)被德里的时装设计师维杰.拉斯米.多格拉(VijayLaxmiDogra)以侵犯版权设计为由告上法庭,他声称巴尔为演员兰伯.卡普尔(Ranbir Kapoor)设计的服装中使用了神圣的符号。
时装的许多组成部分均受《版权法》的保护,例如图纸、模特照片、首饰、社论内容、织物图案和设计软件等。在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Atul Jaggi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维护了原告经典系列“Toile Monogram”图案以及村上隆系列“MurakamiMonogram”图案的版权。
商标
对于时装业,当商标被纳入时装设计时,商标法就会发挥作用。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时装业都是众所周知的盈利性行业之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对独特设计的保护是导致时装设计容易受到损害的主要问题。因此,许多设计师因其时装设计被侵犯而提起诉讼。1999年《商标法》第2(zb)条将商标定义为能够以图形方式展示并且能够将一方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商标可以包括商品的形状、包装和颜色组合。
商标法还保护商品包装等商业外观。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法院已将商业外观解释为时尚服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法院已裁定,商业外观涉及产品的整体图像,包括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图形甚至特定的销售技巧,这些都受商标法保护。
在关于著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注册的诉讼中,欧盟普通法院在体育用品行业的专利纠纷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驳回了阿迪达斯要求进一步对商标进行保护的请求,并裁定其三道杠商标无效。此外,澳大利亚时装品牌贝蒂娜.利亚诺(Bettina Liano)将其服装上独特的口袋缝线注册为商标,而英国时装品牌巴宝莉则拥有“Burberry”和巴宝莉格纹图案的商标权。因此,可以说,根据商标法,时装设计师除了保护品牌名称外,还可以保护时装的各种组件、设计或特征,从而能够将其服装与其他服装区分开。
专利
专利可以为时装产品中所涵盖的发明提供保障。时装业已获得专利保护的例子不计其数,其中包括用于制造卡骆驰鞋、无皱面料、防水防火的紫外线过滤纺织品的技术。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艺术作品无法获得专利,因此,时装设计师通常不会选择专利法来保护其权利。时尚趋势是动态且瞬息万变的,因此获得专利并不是时装设计师的最佳选择。此外,获得专利成本高昂,所以,如果一种时尚设计不能每年都流行,那么专利保护的性价比是极低的。不过,技术发明可以在高竞争的市场中为时装业带来巨大的推动力。时装专利为发明人提供了保护其发明的合法权利,无论其发明是与时装设计有关的产品,还是设计或者方法。因此,通过能够获得一项新发明的专利,发明人可以保护其知识产权。
结论
如今,人们对于知识产权对时装业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确实有必要重新考虑可用于时装设计的一系列保护措施。时装设计师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自我学习,并应该尝试为其时装设计找到最佳的保护方式。从最近的趋势来看,时装设计师似乎已经开始进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自我教育,并且对自己在时装或产品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持警惕。不过,对时装业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要使个人对其创造的权利有所认识,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基于这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实现繁荣。(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