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集中驳回“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申请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获得社会高度关注与好评。实际上,抢注热点事件、热门词语这种恶意商标申请比较容易辨别,而另一些抢注行为如设立多家关联公司恶意抢注商标则比较隐蔽,遏制“升级版”商标抢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的一起金牌商标无效宣告案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当下企业复工复产再添强大助力。
据北京市高院判决书显示,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由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2012年8月提出申请,2014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建筑石料”等,2015年11月转让给金牌控股公司。厦门金牌厨柜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认为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而且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行为,应予以宣告无效。在未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后,厦门金牌厨柜公司于是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据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透露,由于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一些恶意申请人放弃过去简单粗暴直接抄袭的方式,转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抢注、设立商标代理公司为抢注提供便利等方式“傍名牌”或恶意囤积商标。“这种行为更加隐蔽,权利人维权成本也更高。”一位资深商标律师这样说。
2018年10月,知产库发布“万件弱爆了!他们申请了70000+商标”一文,通过剖析这70000余件商标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发现其15个申请主体股东错综复杂,属于关联公司合谋的大批量注册行为。
对于此类大批量抢注行为,2018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官网发布《商标局向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说“不”》一文,明确指出:“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000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驳回决定。”
2019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订,规定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商标局可以主动驳回,他人可以依此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2019年12月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申以使用为前提申请注册商标的导向。这些均是从源头上规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举措。
除《商标法》第四条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也成为商标主管机关和法院打击“升级版”恶意注册的利器。
据悉,在法院一审期间,厦门金牌厨柜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原注册人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现权利人金牌控股有限公司,还设立了多个关联公司,每个公司看起来都非常“眼熟”——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韩国三星卫厨柜有限公司、宁波樱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令人惊叹的是,据不完全统计,该些关联公司抄袭“金牌”商标80余枚、抄袭“好太太”商标40余枚、抄袭“三星”商标10余枚、抄袭“樱花”商标30余枚、另外还抄袭了“凤凰”“百达翡丽”“欧林”“爱妻”等其他商标数十枚。除上述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关联公司外,还有一家关联公司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前述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无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除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括“集成三星”、“凤凰”、“樱花”、“百达翡丽”、“好太太”等众多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应当予以禁止,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应予以撤销。前不久,二审法院以同样的认定维持一审判决。北京市高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不少知识产权专家建议,商标审查机关应关注恶意抢注“升级版”的种种表现,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