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在过去的多年里,人类探索宇宙的步伐从未停止过。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与太空探索有关的活动都是人类智力发明的产物。作为上述发明创造者的人类显然也应该有权为自己在太空中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探讨人们应如何制定出一个可用来保护太空中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框架。
需要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过在太空中似乎尚未存在所谓“领土”的概念。换言之,太空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并且可供所有的国家进行探索和使用。
然而,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适用于太空的法律宗旨往往是鼓励人们分享太空探索活动所带来的好处,而知识产权法律则只能用来保护个人的智力创新成果,因此人们必须要找出可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案。而下文将会就为何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有助于私营企业的参与
近些年来,私营企业也开始涉足太空领域的商业开发工作。由于私营企业的参与可以大幅降低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现在有很多国家都开始允许此类企业参与到外层空间事务。这些私营企业在空间探索工作中发挥出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当前缺少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因此人们每次签订国际协议时都不得不就其中有关所有权、使用权、许可以及保密工作等条款进行协商。
而且,出于上述原因,就算签订这种协议的有关各方会遵守其中的规定,但这对于第三方而言仍不会具备任何的约束力。因此,私营实体开展太空活动的热情将会遭到严重打击。实际上,无法追究第三方的责任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很难在相关的空间活动中发挥出全部的力量。
因此,为太空中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不仅有助于提高私营企业的参与热情,同时也会在整体上促进外层空间技术的发展。
国际空间站
坦白讲,专门为保护空间站使用者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的《行为守则》并没有起到太多的作用。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直至今日有关各方仍然会按照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
此外,如果发明同时涉及多个在不同缔约方完成登记工作的空间物体,例如其中一个缔约方登记的空间物体被用来开发产品,而另一个缔约方登记的空间物体则被应用在上述产品的开发工艺中,那么这件发明的归属问题就很难说的清了。而这也是本文呼吁尽快为此制定出一个国际保护框架的原因之一。
“申请在先”和“发明在先”原则
目前,各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普遍采用了“申请在先”或者“发明在先”这两种原则。
而世界贸易组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取得的最重要成就之一就是优先确立并采纳了“申请在先”原则。
然而,就那些在太空中创造出的发明而言,人们必须要重新审视此类发明是否还能适用于“申请在先”原则。特别是,由于太空领域发明的发明人往往只有在返回地球之后才能提交申请,因此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应该至少可以允许上述发明人延期提交相关的申请。
太空探索活动的发展
近些年来,各类太空探索活动,例如遥感探测、远距离通信、地球观测、卫星节目以及在太空开展的研究和制造工作等,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随着太空活动的商业化,在不久的未来,太空旅游项目也会正式走进人们的生活。显然,这一切都意味着有关各方携手制定出一个统一、安全且明确的国际法律框架是多么的有必要。
结语
尽管太空的探索工作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中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但上述两者之间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有关各方完全可以精诚合作,联手制定出一个统一且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毕竟正如上文所述的那样,这种保护将有利于私营企业积极地投身到太空探索工作之中,在提升空间技术的同时造福全人类。因此,通过制定出一个完善的国际保护框架,人们完全能够解决如何利用太空中的知识产权这一难题。(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