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间接催生了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热,观看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一部分人喜爱的娱乐方式。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诸如游戏、在线聊天、个人演唱等多种直播内容,但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注意到,网络直播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较为突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侯荣昌认为,在网络直播中,首当其冲的问题是,主播对自己的直播活动是否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在相关法律中,著作权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有些网络直播的主要内容是直播者与自己的粉丝聊天、直播日常生活,这些内容事实上不具有独创性。而部分直播者表演原创歌曲、舞蹈、视频等,则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直播者在直播中翻唱了他人歌曲或直接播放他人作品,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侵权则存在争议。侯荣昌提醒,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公开表演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直播者就擅自演唱、播放他人作品,且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的,就可能构成侵权。
特别是部分直播平台还提供直播内容存储功能,供观众回看,如果直播者使用了未授权的音乐作品,则还可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音著协诉斗鱼公司的案件中,某热门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进行直播并制作成视频,法院最终认定斗鱼平台构成侵权。
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除了直播者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外,直播平台如果监管不当,也可能需担责。
侯荣昌表示,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多数的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并与直播者分享打赏收入,可以认为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者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故应承担更高的监管义务。即使平台及时删除侵权视频,也可能需要与直播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以“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免责抗辩。
侯荣昌提醒,由于网络直播的用户基数较大,网络平台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会对公民产生不良示范。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治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制定规则,并加强直播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也可通过批量与版权方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购买音乐作品供直播者进行使用。网络直播平台加强版权保护的行动也可以提高广大公民尊重版权的意识,自觉保护他人的智力成果。(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