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3月4日日记者获悉,由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截至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件406人,妨害公务罪966件1262人,寻衅滋事罪309件381人,故意伤害罪30件33人,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925件1990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53件252人,诈骗罪3401件3648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605件841人,其他涉疫情犯罪307件491人。(记者刘利鹏,通讯员鄂检)
附:湖北省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25日,杨某(无业,湖北省孝感市人)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无业,湖北省孝感市人)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
1月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
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