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医用物资紧缺,几乎所有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都在加班加点全力保障。然而此时,却有极少数人蠢蠢欲动,浑水摸鱼,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等,谋取不义之财,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这种行为不仅丧失公德,还涉嫌违法。连日来,全国公布多起此类案件。
【案例】
2月19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查,2020年1月20日至27日,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的以及购进的劣质口罩进行分拣再包装后进行销售,共出售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另有未销售的不合格口罩36万只被查获。
【专家说法】
乐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
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法治保障。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口罩是当前疫情防控中必要的重要防护产品。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意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数额较大,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案件。
李某某已出售和未来得及销售的不合格口罩共42万只,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