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往往贯穿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和确定,而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技术特征又是由相应的技术术语或用语表达。因此,实践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是如何确定权利要求中具体技术术语或用语的技术含义。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无效案例来说明在创造性判断与现有技术的比对中,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于创造性结论的正确性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在本案中,合议组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专利文件的整体把握,在符合权利要求解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相关技术术语作出的解释体现出了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强化了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护作用。
【理念阐述】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和确定通常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的判断中产生,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往往贯穿于现有技术的特征比对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因此,只有在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才能够准确甄别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与现有技术,从而保证创造性结论的正确性。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权利要求的理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权利要求的理解是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基础,权利要求本身具备公示性,定义了发明创造的边界范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通过解释所理解的权利要求的语义范围应当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参考了说明书以后给予权利要求的语义范围,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依据说明书所能理解或给予的权利要求的语义范围。
那么,如何基于说明书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笔者认为,首先,权利要求解释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事实认定的法律问题,正确认定技术事实是进行解释的基础,而这一解释的主体,应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其次,权利要求的理解应当是在符合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出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具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基于对说明书的整体把握,对权利要求作出的解释与判断应与其发明构思相符,在某些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含义的理解还不能脱离于该特征实际的应用环境。
【案例演绎】
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本专利涉及一种注射器自动上料机,用于在注射器包装生产线上将注射器准确自动放入注射器包装生产线上的注射器型腔内,从而对其进行包装。注射器自动上料机包括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连接,吸盘能够将注射器从上料装置中吸起和平移后放下至薄膜型腔内。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技术效果:本专利柔性带横跨注射器包装自动生成线的包装薄膜型腔之上,省略了回转气缸,即吸盘仅通过上下和横向两个方向的运动完成了注射器的移转,省略了现有技术中吸盘在放料之前还需旋转90°的动作,提高了生产效率。
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注射器自动上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射器自动上料机主要由机架、滑道、吸盘、柔带驱动装置、柔带、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组成,滑道、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安装在机架上,机架上设有入料口,柔带与柔带驱动装置连接,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连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其中,证据1公开一种注射器自动上料机,将竖直排列的注射器封入薄膜型腔的包装材料中,输送带上设有将注射器从出料口落入其中的定位装置,定位装置被设计成V形横截面,注射器在输送带上呈横向布置(即垂直于输送带的输送方向),该输送带配有处理系统,例如拾取和放置系统,用于将注射器转移至成型薄膜中。但证据1并未示出其拾取和放置系统的布置和结构。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并将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证据1未具体公开其注射器的拾取和放置系统的具体结构,即将注射器从上料机中转移至薄膜型腔中的机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则限定了相应的技术特征“上料机包括吸盘以及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安装在机架上,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连接”。
再查,证据2公开一种瓶盖自动装箱装置,其瓶盖输送带和包装生产线二者相互平行,瓶盖自动装箱装置包括瓶盖抓取机构和包装生产线,瓶盖抓取机构吸住瓶盖后将瓶盖转移到包装生产线上对瓶盖进行包装。证据2的瓶盖抓取机构通过竖移气缸、竖向直线导轨、横移气缸和横向直线导轨实现瓶盖的上下和横向移动,该瓶盖抓取机构与吸盘连接。
应该说,证据2公开的瓶盖拾取和放置系统,其运动方式也为竖直方向的上下运动和水平方向的横向运动,且通过上下运动和水平方向的横向运动将瓶盖转移到包装生产线上。这是否意味着证据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如请求人主张的那样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众所周知,无论是创造性的判断,还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其主体均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因此,首先,我们需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具体而言,体现为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术语“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相连”。如说明书背景技术所述,本专利省略了回转气缸,吸盘经过上下和横向移动即可实现对注射器的拾取和放置,因此,在本专利中的“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应理解为本专利的注射器拾取和放置机构仅通过上下和横向两个方向的运动即可完成注射器在输送带上的拾取和在包装生产线的放置,其间无其它的运动方式。其次,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可知,现有的注射器包装生产线包括每个注射器单独进行包装和多个注射器一起进行包装两种方式,并且考虑到布局的合理性,两种方式的现有注射器包装生产线上注射器的长度方向通常与生产线的纵向方向一致,若采用注射器型腔对注射器进行包装,该注射器型腔的长度方向也与生产线的纵向方向一致(图1分别示出了单个和多个注射器型腔在生产线上的放置方向),因此,若注射器的输送方向与生产线的纵向方向一致,即可实现注射器在包装生产线上被包装之前毋需再进行旋转运动,这正是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所在。在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柔带横跨在生产线上,在水平投影方向上与生产线垂直布置,柔带上的注射器和包装薄膜型腔方向一致,即柔带上注射器的长度方向与生产线的纵向一致,柔带上的注射器仅经上下和横向移动即可以适配于包装薄膜型腔内并进行包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相连”应当理解为,“注射器经本专利注射器自动上料机的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移转后,即可适配于位于包装生产线上、与生产线纵向方向一致的薄膜型腔。”
我们再来看现有技术的情况,图2左侧示出了证据2中瓶盖输送带和包装生产线的布置方式,其瓶盖的拾取和放置仅仅通过上下和横向运动即可实现,但是如果将证据2中的瓶盖抓取机构和与之相配的包装生产线应用于证据1中,由于证据2中瓶盖输送带7和包装生产线16相互平行,则改进后的包装生产线也将平行于证据1的输送带设置。如前所述,由于证据1中输送带上注射器的长度方向与输送带的横向方向一致,则经上下和横向移动被抓取并放置于生产线上时,注射器的长度方向也将与生产线的横向方向(即与注射器的生产线的纵向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一致,因此该注射器由于方向的原因与现有技术的注射器包装型腔不相适配,二者方向相差90°,如图2所示,“≠”右侧表示现有技术位于生产线上的注射器型腔,“≠”表示不相适配。因此,若要对其进行包装,需要对注射器进行旋转才能放置于位于生产线上的薄膜型腔内。
由此可见,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正是本专利所提到的需要再次旋转90°的现有技术,然而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其注射器上了解仅通过上下和横向移动实现注射器的移转即可使其适用于生产线的包装,省略了注射器90°的旋转,提高了生产效率,而这恰恰是本专利的发明点发明构思所在。但是显然,在本案中,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现有技术存在相应改进进而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无法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通过该案例分析可见,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特别是在特征比对与技术启示的判断中,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保证创造性结论正确与否的基础,而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是在符合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下,作出的能够体现发明本意、与发明的技术构思相符的解释和判断,与此同时,这种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方式也体现了专利制度对于技术创新保护的应有之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张娴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