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那么,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是否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第8538032号“中马茂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中,申请人引证其在第9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茂昌”与“茂昌渐进”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中马茂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茂昌”,并与引证商标“茂昌渐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在该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完整包含关系,被原商评委判定为近似商标。那么,是否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一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完整包含不等于商标近似,还需要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情况。
目前针对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较以前更容易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如在第17085840号“榆之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中,申请人引证其在先注册的“之涵”商标对“榆之涵”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认定,“榆之涵”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的商标中的文字“之涵”,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与之相区分的含义,故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诉争商标如果完整包含他人商标一般被判定构成近似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完整包含其他注册商标的情况出现。同时,如果发现他人商标完整包含自身在先注册商标,也应积极进行维权。(赵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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