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率先开发、推广苏打酒产品的企业,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仙津公司)近年来将“动力火车”这个品牌打造成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然而,随之而来的搭便车、傍名牌现象不断涌现,对此,仙津公司采取了果断措施,通过行政、司法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给侵权者留下可乘之机。连续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不仅让侵权者受到惩罚,也使得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为更好地开创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创新产品走红市场
据了解,仙津公司前身是1985年诞生的仙津饮料厂,1992年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经过30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广东省大型饮料企业,产品包括碳酸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2005年入选“年度广东省软饮料制造10强”,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000年,仙津公司通过与澳大利亚及意大利著名调酒师的技术合作,在传统鸡尾酒的基础上,研制出了鸡尾酒的升级产品——苏打酒。苏打酒是一种低酒精含量的饮品,因为具有清新、香甜等特点,深受年轻消费者欢迎。
2003年,仙津公司将其研发生产的苏打酒命名为“动力火车”。该产品在推向市场后,受到年轻消费者的青睐。
在重视产品创新的同时,仙津公司也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注册商标,维护品牌形象。2003年1月,仙津公司申请的“动力火车”商标正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不含啤酒)等商品上。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动力火车”苏打酒如今在饮料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仙津公司还陆续申请注册了“仙津”等20多个商标,其中“仙津”在2006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多措并举坚决维权
产品的成功引来了侵权者的觊觎,自从“动力火车”苏打酒一炮而红之后,仙津公司发现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仿冒者。仙津公司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积极应对出现的侵权行为。
2014年初,仙津公司发现,一款名为“香港动力火车集团”生产的苏打酒出现在市场上。该产品采取以较低价位入市的手法,直接与仙津公司的“动力火车”品牌苏打酒进行竞争,给仙津公司的市场销售造成较大的冲击,不但直接拉低了市场售价,还在经销商和消费者心中造成混淆和误认。2014年9月,仙津公司将生产“香港动力火车集团”苏打酒的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佳瑞公司)、销售该产品的潍坊国之利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国之利公司)起诉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案中,因国之利公司无法说明产品来源,且佳瑞公司否认涉案产品为其生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国之利公司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仙津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法院认定仙津公司的“动力火车”苏打酒是知名商品,同时认定“动力火车”苏打酒为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18年8月,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一款“魅力火车”苏打酒产品,仙津公司再次采取多种措施应对:一是针对生产、销售者发起民事诉讼,二是针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青州博锐酒业销售中心生产销售的“魅力火车”苏打酒侵犯了仙津公司“动力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仙津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魅力火车”与“动力火车”属于使用在相同类别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宣告“魅力火车”商标无效。
在对侵权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同时,仙津公司还积极采取措施,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2018年底,湖南省怀化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仙津公司举报,对位于该市开发区、由黄某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近千瓶标注为香港动力火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经调查,执法机关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侵犯仙津公司“动力火车”商标权的产品,最终对黄某作出查封涉案产品、罚款8000元的处理决定。
在另一起涉嫌侵权案件中,河南省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与仙津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仙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仙津公司则撤回对爱菲堡公司的起诉,不再追究其侵权责任。
仙津公司连续的维权举措不仅有力地维护了自己权益,也使得品牌形象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
“现代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是支撑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的保障。对于我们公司来说,倾力打造的品牌形象至关重要,商标价值凸显。我们始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重视注册申请,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持续采取了坚决有力的维权措施。因此,我们的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市场得以越做越大。”仙津公司总经理邓启俊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时如是说。(本报记者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