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对此,《意见》明确了包括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其中,最为吸引眼球的,莫过于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明确了哪些惩罚措施。根据《意见》提出,将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等有形财产权,也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表现为对相关财产权利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以及处置等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有着激励、约束、资源配置等多重功能。值得说明的是,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有助于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
在我国,产权制度也被视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尽管我国已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不可否认,一些问题仍旧存在。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的状况长期存在。
对此,学界乃至整个法律界认识普遍的共识是,法制建设既要保持传统,又要与时俱进。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绝对不能无视,且必须加以规范。而《意见》的印发实施,显然补齐了以往针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缺位,注定将为我国产权制度的保障体系越发全面和平衡,共同确保经济社会的规范有序运行。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对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制约、影响日益显现。在这样的条件下,有充分理由让我们相信必须对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予以高度重视。
而在政策脉络上,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始终如一,无论是“十三五”规划还是创新发展战略,从2016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到此次《意见》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一脉相承,且保护力度日益强劲。
而如前所说,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国际合作。在记者看来,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市场和经济相通,知识产权保护也相通。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各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盗版和假冒问题是世界性的共同难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需要各国间的有效努力和配合,加强国际合作以及沟通非常重要。
此次《意见》也提出,要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外巡讲活动,举办圆桌会,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探索在重要国际展会设立专题展区,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巡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充分利用各类多双边对话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记者观察本报记者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