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下称《通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北京市、河北省等11个地方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通知》明确,此次改革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
《通知》强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稳步推进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不断强化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方式,保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和规范使用,真正做到核准更科学、监管更严格、服务更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试点启动、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知识产权报记者李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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