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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判决汇编、零分作文……这些是作品吗?文字作品的构成判定需综合考量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所谓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文字形式的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并非仅仅通过上述定义就能判定,还需要结合《著作权法》的原理来综合考察。

功能性的表达并非必然不构成作品:个性化菜谱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已经成为全世界著作权法律法规通行的共识。例如,一个人在看到他人的食谱中记载的某个菜肴的制作方法后烹制出菜肴,本身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往往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将单纯的菜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等同于将生动形象描述菜谱的图书也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这显然是片面的。

例如,剁椒鱼头的烹制方法(菜谱)是,“1.提前把剁椒酱做好,将辣椒去蒂后洗净,用厨房纸擦干水分;2.将辣椒、姜10克、蒜10克剁碎,放入容器中,加入盐3克、豆豉5克、糖3克拌匀……6.将鱼头取出,切面涂上蚝油,均匀地撒上味精、淀粉、精盐、料酒和白糖,鱼头反放于盘中,撒上相同的调料并涂上剁椒酱,在鱼头下垫葱姜蒜,入锅,中火蒸20分钟”。

很明显,这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性方法和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种方法炒菜。但是,如果有人将这种方法汇编入他的菜谱,并配以生动形象的说明、描述,那么整本菜谱就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这是因为,虽然同样有实用功能,但是整本菜谱的文字描述仍然能够传递出某种可以脱离于功能之外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对于这样的个性化菜谱,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仍然构成对菜谱作者著作权的侵权。

“创作空间有限”的表达也可能构成作品:合同文本

所谓“唯一性表达”,是指对于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几种有限的表达方式。例如,对万有引力定律进行简单描述的形式有限并且趋于相同。所谓“唯一性表达”规则,是指如果一个智力创造的成果在表达形式上是唯一的或少数几种,那么无论它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出作品的范围。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经常要用心撰写各种用途的商业合同,那么,这种合同文本有著作权吗?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文本不能主张著作权。这是因为,各类合同文本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某个领域(如买卖、租赁、承包、运输等)的具体法律问题,是根据《合同法》以及所涉领域的实际情况而制作,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更为有限。因此,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好的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的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因此合同文本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而是认为,合同文本如果满足最低的独创性要求,仍有可能构成作品。这是因为,虽然合同文本创作空间有限,但创作空间有限的智力成果并不必然不能构成作品。

例如,随着美甲文化的流行,女孩子都喜欢将自己的指甲进行各种美妆,那么,这些美甲图案有可能构成作品吗?笔者认为,对于多数美甲图案而言,难以认可其具有独创性,因为其创作空间相对有限。首先,指甲盖面积非常狭窄,这在载体尺寸上就限制了作者的创作发挥;其次,尽管美甲者理论上也可以采取“微绘画”技术将某幅作品绘制到一个指甲盖上,但是,美甲的功能决定了很少会有人用放大镜欣赏指甲上的美术细节,所以这实际上只是一种浪漫的假设;最后,常见的美甲图案的内容大多由公有领域的素材构成,而作品载体的限制也使得对这些素材的汇编、组合难以显示出足够的个性化。

然而,“创作空间有限”并不等同于“唯一性表达”。“创作空间有限”是指表达的方式并非唯一或者有限几种,但是由于创作空间狭窄,导致不同智力成果的表达仍有差异,这种差异多数难以达到较高的独创高度。但是,如前文所述,难以达到不代表不能达到,创作空间有限不代表表达唯一,虽然手指盖面积小,仍然可以设计出各种不同的图案,如果在细节上表现出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仍然可以构成作品。

同样,合同文本由于要符合法律规范,在撰写上方式相对一般文本显得并不特别丰富,却不意味着每份合同的撰写都能很容易通过简单模仿他人文本达到“准确而简洁”的高度,因为这需要撰写者精通法律规则和语言表达,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给某些表达完美的合同赋予著作权事实上并不会形成不合理的垄断。

文字汇编也可能构成作品:判决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早在2013年即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后,随机点开一份裁判文书,会在下方出现醒目的“公告”,其中第四条提示,“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换言之,不允许商业性复制裁判文书库(全部或者局部)。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法院的裁判文书,正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并不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保护。那么,中国裁判文书网禁止商业性复制的提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由此不难看出,尽管单独的某份裁判文书属于“不构成作品的其他材料”,但由于经过了汇编者“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并“体现独创性”,同样可以构成一种汇编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体现了独创性的某种方法选择、编排的裁判文书库构成汇编作品,而对其内容的全部或者部分复制,如通过网站建立裁判文书库的全部或局部镜像,自然就是一种涉嫌侵害相应著作权的行为。

错误的表达也可能构成作品:零分作文

每一年,高考阅卷之后,诸如《XX省高考优秀作文选》《XX市高考满分作文精编》很快会“横空出世”。形形色色的教辅用书未经满分作文考生同意刊载他们的作品并进行商业赢利,显然侵犯了他们相关作品的著作权。除了满分作文,出于对比和猎奇,一些出版物会从各种途径获取各地的一些高考零分作文并编辑出版。

事实上,这种行为同样是侵犯相关考生著作权的行为。这是因为,在作品的定义中,并不包含作品的表达是否“达标”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些错误表达的作品,只要满足法定的基本构成条件,也可以构成作品。如果接受了上述理念,就可以理解,市面上经常出现的《零分高考作文选》不但涉嫌侵犯作者的隐私权,还涉及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因为作文被判零分,只能说明作文不符合高考考试要求,但这并不能否定其构成作品的可能,只要是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无论是否达到高考标准,同样可能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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