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二八号
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项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在第(2)项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七、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修改为:
2.审查用检索资源
2.1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其包括: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
审查员主要使用计算机检索系统对专利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专利文摘数据库、专利全文数据库、专利分类数据库等。
2.2非专利文献资源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检索非专利文献。在计算机检索系统和互联网中可获取的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八、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1段修改为: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九、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2段修改为: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3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节至6.3节修改为:
6.2检索过程
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特点,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直到符合本章第8节所述的中止检索的条件。
6.2.1初步检索
审查员应利用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等信息检索申请的同族申请、母案/分案申请、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交的与申请的主题所属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其他申请,还可以利用语义检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对申请的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对比文件。
6.2.2常规检索
常规检索是在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节中的检索,发现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6.2.3扩展检索
扩展检索是在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例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使用硅基液压油的液压印刷机。发明使用硅基液压油,以解决运动部件的腐蚀问题。如果在液压印刷机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对比文件,应当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存在运动部件腐蚀问题的一般液压系统所属的领域,或者到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液压系统的特定应用技术领域,进行扩展检索。
6.3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追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时,审查员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
(2)预期要检索文件的国别和年代;
(3)检索时拟采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申请人、发明人的特点。
6.3.2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包括:分类号、关键词等。一般地,对于体现申请的主题的基本检索要素应当优先用分类号进行表达。
在用分类号表达时,通常需要根据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分类体系的特点,选择使用合适的分类体系。当选择了某一分类体系后,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下位的分类号进行检索,但如果同时存在多个非常相关的分类号,也可以一并进行检索。
在用关键词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从形式上、意义上、角度上三个层次完善关键词的表达。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词性、单复数词形、常见错误拼写形式等;意义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的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应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
6.3.3构建检索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一个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构造成块,结合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检索情况,运用逻辑运算符对块进行组合构建检索式。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组合检索、部分要素组合检索和单要素检索。
6.3.4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1)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改变、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员在某一检索系统/数据库中没有获得对比文件时,需要根据可以使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预期对比文件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审查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例如,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准确的下位组,再逐步调整到上位组,直至大组,甚至小类,也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或者利用分类表内部或之间的关联性发现新的适合的分类号;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在形式、意义和角度三个层次调整表达。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在这一原则下,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最低限度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中国专利文摘类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类数据库、外文专利文摘类数据库、英文专利全文类数据库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申请,还应当包括该领域专用数据库(例如,化学结构数据库)。必要时可根据领域特点,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或增加其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如标准/协议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的全部主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必要时审查员仍需通过恰当方式了解相关背景技术,以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做出判断。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第1段修改为: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以及与检索过程有关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的数据库以及在该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式和逻辑运算符),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内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第(1)项修改为: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加速审查。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1段修改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节的标题由“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修改为“会晤的启动”,并删除该节中的以下内容: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修改为:
4.13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节。
将第9.1.1.2节修改第9.1.1.1节,并在段尾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将第9.1.1.3节修改为第9.1.1.2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二、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第1段中“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修改为“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并删除第2段内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标题“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为“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节,内容如下:
8.审查的顺序
8.1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审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本章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