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革新专利(innovative patent)可为申请人的发明提供快速的保护,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后的8年。
为了获得革新专利,申请人的发明必须具备“革新性”特征(innovative step),即申请人需证明其发明与现有技术不同而且这种不同对发明具有实质性的贡献。
与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需具备“创造性”特征这一要求相比,革新专利的可专利性要求较低。
早在2016年,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就表示,该国已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误入歧途”,造成了低质量专利的泛滥。
该委员会建议完全废除革新专利制度。
2019年9月4日,澳大利亚参议院的经济立法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关于实施上述建议的提案。
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公布的一份报告,该知识产权局认为革新专利制度不可能为人们带来益处。
而中小型企业(SME)表示,革新专利对于其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经济立法委员会意识到少数SME会使用革新专利制度,因此建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来教育并帮助SME采用多种方式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以逐步废除革新专利制度。(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李艳秋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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