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再升级——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公布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指导意见,最大限度拧紧司法“保护锁”,加大恶意侵权司法惩处的力度,力破长期困扰知识产权保护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顽疾。
破解“举证难”
妨碍举证将被罚款、拘留
通常情况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打专利侵权官司时,虽无法举证侵权方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用于侵权比对,最终却打赢了官司,获得2200余万元的高额赔偿。
亚什兰公司、天使公司的顺利维权,离不开江苏省知识产权审判对于证据披露制度的精准运用。该案中,被告魏某某及瑞普公司主要技术人员之前均是天使公司工作人员,有机会接触涉案专利方法的完整生产过程,且根据案情也能初步推定,被控侵权产品有可能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亚什兰公司已穷尽其举证能力的情况下,苏州中院确定举证责任转移,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用于侵权比对。
这样的做法也被吸纳到意见中。省高院明确,法院应及时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出具调查令,解决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困境。由被诉方掌握的工艺方法、财务账册等证据,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申请责令证据持有人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深挖严打侵权源头,意见还明确销售商对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身份负有披露义务,在被诉侵权人是制造者还是销售者身份不明时,其拒不提供产品来源信息的,可认定其为制造者,由其承担制造商的法律责任。
妨碍举证也将受到严惩。意见规定,对于法院责令提供证据的要求,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供、提供虚假 证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毁灭证据的,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破解“赔偿低”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本只是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代加工商,却打着正品旗号在全国大肆销售假货,近日省高院判决侵权方浙江巴洛克公司赔付1000万元。
千万罚单不仅包括权利人因销售量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还有法院基于主观恶意程度作出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现象仍然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利润空间大是一大原因。”省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汤茂仁介绍,加大损害赔偿额,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是此次意见的明确导向。
比如,意见确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坚持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防止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防止其确定的赔偿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或侵权情节不相适应。同时,大幅提升恶意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具体计算方式及故意侵权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额的计算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确定,而且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其他类型的故意侵权行为也要考虑惩罚性因素,提高赔偿数额。
有力打击实际操控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者,意见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或另设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受侵害者的权利。意见还明确要根据权利人申请、现有证据以及现实可能性等因素责令侵权人限期销毁侵权商品(包括库存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专用设备等,防止其进入商业渠道。
此外,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理涉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
破解审理“周期长”
简单案件快审快结
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制的,同时产品本身也有市场生命周期。汤茂仁说,长期以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一个顽疾”。
对此,意见明确,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审快结,对于关联的批量案件可通过示范性判决或简化审理程序方式处理。如果判决后侵权人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权利人再次起诉的,可简化审理程序。基层法院一审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符合不开庭条件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意见还规定了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明确能够通过其他查明方式认定技术事实的,一般不启动技术鉴定的要求,防止技术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同时,意见对简化文书制作,不需要制作文书情形以及探索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样式,简化说理等作了规定。
法院还将建立早期中立评估机制,发挥技术检索、大数据分析等专业平台以及技术专家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优、劣势,包括权利稳定性等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本报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