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最近几年,尼日利亚对于软件产品的需求可谓是越来越大,而各家企业也在不断尝试开发出全新的技术以适应该国市场的需求,改善企业运营流程、提高产量和生产效率,以及进一步加快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响应速度。软件产品是一种极具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而且有鉴于软件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人们必须要为这种产品提供充足的保护才能帮助软件开发人员从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并防止第三方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软件用于商业开发。根据尼日利亚国内涉及版权、专利、商标以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法律,这些软件是可以获得保护的。
版权保护
根据尼日利亚《版权法》中的规定,计算机程序(即软件)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并且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换言之,人们是可以为那些以源代码以及目标码编制而成的、具有独特表达形式的软件程序去提交版权保护申请的。根据上述法规,如果软件开发人员编写出的源代码以及目标码是一件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并且能够以一种被公众所知晓且明确的表现形式呈现出来的话,那么这名开发人员将会自动获得上述软件的版权。而为了获得版权保护,相关软件的创作者或者权利人必须要是尼日利亚的公民或者是居住在尼日利亚,而且其作品必须是第一次在尼日利亚公开的。当然,那些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所完成的作品、受他人委托创作而出的作品、转让的作品以及与尼日利亚一同签订某项国际条约的国家中的公民或者居住在该国的人士所创作的作品也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而获得保护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尼日利亚尚未就版权的登记工作制定出具体的法规,但是该国版权委员会已经启动了一个版权通知系统,并以此作为该国版权作品的数据库。据悉,这套系统可以允许尼日利亚的版权所有人主动向该委员会提供自家创意作品的信息。
一般来讲,创作者将会拥有相关源代码或者目标码的人身权以及经济权利。在这里,经济权利指的就是使用、复制以及向公众传播上述代码,以及制作出相关衍生作品的独占性权利。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将会一直延续到创作者去世后的70年。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修改权,人身权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政府出于维护公众利益或者非商业性的目的而主动进行了指导和控制,上述经济权利一般属于创作者。而与经济权利这种受到时间限制并且可进行转让的权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身权则是一种不可切割的、专属于创作者本人的权利。此外,由于尼日利亚已经签署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因此这些权利不仅在尼日利亚能够得到保护,同时在其他加入了该公约的成员境内也可以得到保障。
专利保护
除了获得版权保护之外,如果软件能够满足某些最基本的可专利性要求的话,那么其也可以根据尼日利亚的《专利法》来得到保护。与用来保护软件代码的版权有所不同的是,专利的保护对象包括在开发软件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方法和工艺,当然这些方法和工艺必须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只有在软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即对于那些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以及工业实用性时,人们才有资格为这款软件提交专利申请。此外,如果某款软件是对现有专利软件的改进,但是同样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话,那么其也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为了获得专利保护,软件程序必须要满足上述三个可专利性要求。首先,软件应该具备新颖性,所谓的新颖性指的是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从未对外公开过其中的内容。不过,这里也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如果软件开发人员在提交专利申请前的6个月内在某些官方主办的或者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活动中展示了该款软件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并不会看成是对外进行了公开。反之,如果对外展示和提交专利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超过了6个月的话,那么这就要被看成是已经对外进行了公开。其次,软件还要具备创造性,这指的是发明中所描述的方法、实施方式、各种方法的组合以及可以出现的产业影响对于相关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最后,软件还要具备工业实用性,即其必须要能够应用于具体的产业,例如农业。
通常,人们需要前往专利和外观设计登记机构去提交自己的专利申请。按照尼日利亚的法律规定,申请案应该写明申请人全名、住址、带有相关附图的发明说明书以及软件的权利要求书。而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还需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官费,并在聘请代理机构时再提供一份委托授权书。值得一提的是,尼日利亚的注册机构通常只会就一些形式上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且只要申请案能够满足部分基本要求,上述注册机构就极有可能会在还未考察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或者在尚不清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发明内容的情况下便直接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目前尼日利亚还没有一套能够正常运转的审查系统。如果发明成功获得了专利权,相关的保护期限为20年。在上述保护期内,发明人将拥有使用、转让、对外许可软件以及阻止他人为类似软件提交申请的独占性权利。不过,在获得专利保护后,软件的所有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维持费用,以保持专利技术在20年保护限内的有效性。
实际上,软件能否在尼日利亚获得专利权一直都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话题,而且人们一直认为版权才是为软件提供保护的最佳方式。在美国,软件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条件如下:具备新颖性;是一种实用的程序、机器、物质的产品或合成;是一种全新且实用的改进。在英国,软件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则是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尽管英国《1977年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属于可获得专利的客体范畴,但是如果软件在接受有关新颖性的审查之后依然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技术贡献的话,那么这种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也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
然而,不管怎样,本文依然建议人们可以尽可能地以专利的形式来为软件提供保护,因为版权只能用来保护软件的文字表达形式,而无法为那些通常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蕴藏在软件背后的核心概念提供保护。现如今,企业在开展日常运营时最常使用到的一种技术工具便是软件。因此,人们迫切需要以一种更加可靠的方式来帮助软件开发人员们从自家的创新作品中获取收益,并以此来推动整个创意产业的发展。
商标保护
尽管商标无法直接为软件提供保护,但是其可用来保护和保障使用软件品牌名称、标志以及标语的独占性权利。在尼日利亚,人们可以通过实际使用某一个商标或者前往该国的商标注册机构进行注册来获得这种独占性的权利。在完成注册之后,商标持有人可以获得长达7年的商标保护期。一般来讲,商标不仅会给予其持有人一种使用该软件标志的独占性权利,同时还能帮助软件用户们将该软件与市场上的其他软件清楚地区分开来。同时,商标还有助于提高品牌的识别度,并能够防止他人以某种可能会造成混淆的、相类似的名称来开展营销活动。在尼日利亚,软件的商标申请应该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第9类和第42类。如果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了某个品牌的话,那么其就需要以上述类别中的其中一个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来进行注册。其中,第9类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以及录制和重放设备),而第42类适用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服务的设计与开发(包括计算机程序员提供的服务)。
商业秘密保护
此外,人们还能够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为软件程序提供保护。具体来讲,就是企业可以秘密地保存那些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并且可给予其所有人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数据、工艺或者代码并将其设定为机密信息,以防止泄露给外人。与版权和商标保护相类似,这种保护方式不仅同样适合于那些无法满足可专利性要求的软件,同时还能作为长期保存软件应用程序专有数据的商业战略。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尼日利亚还未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制定出专门的法规,但是这种权利依然可以按照《普通法》的规定来获得保护。当然,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这些机密信息。这些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的访问权限作出限制以及采取行动来防止这些信息对外泄露。值得庆幸的是,只要这些信息依然保持在机密状态下而且不为公众所知晓,那么软件就能够一直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存下去。
结语
总而言之,版权、专利、商标以及商业秘密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为软件提供保护。版权保护软件代码、专利保护软件发明创意(包括方法和工艺),商标保护市售产品的品牌名名称和标识,而商业秘密则可保护专有知识(包括其他能够给予其所有人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信息)。这些保护形式不仅可以给予发明人一种使用相关代码和软件(包括营销活动中所使用的品牌)的独占性权利,同时还能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这些代码和软件来谋利。人们可以根据软件的自身特点以及企业的运营目标来在这些保护形式中进行选择,或者干脆以多种方式同时提供保护。而为了获得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收益,本文建议发明人使用多种形式来保护软件。当然,发明人在做出选择之前最好还是先跟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沟通,并以此来为自己的软件找到一个最佳的保护模式。(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校对:李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