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炒份小龙虾,再来瓶冰镇啤酒,好不痛快。可你喝的啤酒是真货吗?这可要擦亮眼睛。不久前,东营市的父女俩与兖州区一企业联合,冒牌生产“崂山”、“山水”牌啤酒,低价卖于济宁及周边经销商,最终被公安部门查获,父女两人和兖州生产企业负责人身陷囹圄。
委托公司生产啤酒
网购商标旁名牌
做点生意挣钱,几乎每个人都有过这个想法,东营的这父女俩将想法付诸现实:注册公司生产销售啤酒。为了挣大钱,这爷俩竟然委托企业加工生产假冒名牌啤酒。
经过几番找寻和朋友介绍,父女俩联系上兖州区一家企业。这家企业本身就生产啤酒,有现成的灌装、包装车间,对父女俩来说“正合适”。企业找到了,酷爱网购的女儿纳纳发挥了自己的特长,这次快递到货后,包裹里满是“崂山”、“山水”牌啤酒的贴标、瓶盖、包装膜等。
在这家企业,灌装好啤酒后,生产线机械化张贴标签,每天生产线上都生产不同品牌、不同商标的啤酒,轮到“崂山啤酒”时,就换上纳纳买来的商标。很快,一包包“名牌啤酒”顺利走下生产线,父女俩心里乐开了花。两人早就想好,批发价格低一些,完全不愁销路。
随后,菏泽的一位啤酒经销商接到电话,对方称有“山水”牌啤酒,12元一包,每包价格比市场低1.8元,到兖州装车即可。先后两次,这位经销商都到兖州厂里拉货。这位经销商也曾查看过,该“山水”牌啤酒的生产地址标注的为菏泽市牡丹区,并非兖州的这家公司。
而另一位经销商曾看出该企业生产的“崂山”啤酒为假货,当时没敢购买。后来没经住旁人劝说,他到兖州厂区拉了货,觉得销路比较好,又先后几次来到兖州进购“崂山啤酒”,货款直接交给了纳纳。
装车现场被查获
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就在这位经销商再次来厂里装货时,济宁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兖州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会同原济宁市食药监局,到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了其生产假冒名牌啤酒的事实,并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为“崂山”牌的啤酒7200包和“山水”牌的啤酒1532包,非法经营额为90384元。
随后,在纳纳租住的房子里,公安民警还发现了崂山啤酒瓶体正标13个、背标29个、账本2本、委托加工合同、现金11万元等物品。
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得知后,经证实,公司从未授权兖州区的这家企业使用“崂山”、“山水”商标,而且这家企业出售的塑包啤酒价格比该公司市场价格低。同时,在对这家公司生产的啤酒取样理化检验后,与正宗的崂山啤酒在色度、苦味值、净含量等都不符,鉴定为假冒其公司产品。
经审判,兖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纳纳父女二人及兖州企业负责人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一审判决。纳纳父女二人及兖州企业负责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纳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干了辈子正经生意
60岁时崴了脚
为谋取较大利益,纳纳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本案中,最后悔的是兖州区这家企业负责人,已经60岁的她,干了一辈子正经生意,没想到到老“崴了脚”。而父女俩本有“大路”可走,却联手造假,更让人唏嘘。
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有大量假冒他人商标的案件,产品涉及白酒、啤酒及其他食品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正当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存在质量隐患的这类食品、酒水,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带来危害。
刑法常识——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高可获刑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