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一份名为“《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颁布后大麻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审查”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那些想为大麻产品与服务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来讲,这份文件中提供了很多重要的指导性信息。
与大麻有关的商标申请通常会受到“商业使用”要求的限制。USPTO表示,该要求指的是在合法商业活动中的使用。除了一些特例之外,《管制物质法案》(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CSA)一般不允许开展大麻毒品(marijuana)以及相关产品(包括所有植物大麻)的州际贸易。由于联邦法律的禁止,USPTO拒绝将那些打算用于大麻毒品相关产品和服务中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因为此类标志的使用并非在合法商业活动中的有效使用。
工业大麻(hemp)是一种具有工业用途的大麻产品,例如在纺织工业作为纤维使用。《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致力于开启那些遭遇CSA禁令的工业大麻产品的生产活动。为了实现这一目的,《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2018年12月20日签署)将工业大麻定义为四氢大麻酚的含量低于0.3%的任何大麻植物及其衍生物。根据该法案,四氢大麻酚的含量低于0.3%的大麻织物及衍生物不再属于CSA中的管制物质。
为与上述法律的变更保持一致,USPTO正在为工业大麻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申请提供如下指导:
与工业大麻有关的产品
2018年12月20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请:USPTO将会接受申请人在这一时期为工业大麻及相关产品提交的商标申请,前提条件是产品的标识内容需要表明此类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
2018年12月20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对于在这一日期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而言,USPTO允许商标申请人将工业大麻及相关产品的商标申请日修改为2018年12月20日。如果申请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22章第1051(a)条的规定为正在使用的商标递交了注册申请,那么其必须根据第1051(b)条的规定将“正在使用”修改为“意图使用”。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对产品的标识内容进行修改以表明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USPTO提醒商标申请人,尽管法律有了变更,但这并非意味着其可为所有的工业大麻产品注册商标。尤其是,《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并未将工业大麻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移除。因此,与工业大麻有关的食品、饮料或补品的商标申请也将接受审查,以判定其是否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与工业大麻有关的服务
与工业大麻相关产品的商标申请一样,商标申请人也将被允许修改与工业大麻有关的服务标志的相关申请信息。
对于涉及工业大麻栽培或生产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将需要提供栽培工业大麻的授权证明(例如政府许可与批准)。
尽管目前工业大麻的商业使用是合法的,但根据CSA的规定,其他形式的大麻及相关产品仍然严禁使用,而且将不会满足“合法的商业使用”标准。
因此,想要为工业大麻相关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最好就其业务的性质与商标律师进行沟通,以确定自己的商标能否根据USPTO全新指导文件的规定获得注册。(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