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说、说多少、如何说,变与不变,最为体现知识产权裁判法官的智慧与技巧,善于运用“智慧与技巧”撰写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才能真正成为知识产权裁判法官的“护身符”。
类似南北“稻香村”之争为何同案不同判的质疑,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推至“风口浪尖”,偶尔掀起“惊涛骇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定“浪”止争的载体,具有双向性,既承载检验“司法公正”与否的凭证,也承载检验“任性裁判”与否的标尺。故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撰写应“变”,善于运用“智慧与技巧”撰写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才能真正成为知识产权裁判法官的“护身符”。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变”。一是时代发展需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科学技术高歌猛进发展的当代,知识产权裁判标的物时时涉及高科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需加入新元素,展现科技内容,传递知识产权裁判护航科技创新的新理念。例如,被诉侵权产品图、分解图、对比图,以及与产品相配套的外包装箱、发票、使用说明书、标识,等等新元素,均附在裁判文书中,展示图片。二是当事人诉讼需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改革如何推进?在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诉讼当事人已不满足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结果,不再只“以结果论英雄”,而同时关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以求赢得明白,输得心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要坚守定纷止争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证据与说理协调,说理与裁判结果一致,尽量避免激化矛盾的表述,产生歧义的内容,慷慨激昂的用词,力戒逻辑错误。三是“任性裁判”必追责高压线。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还是检验知识产权裁判法官“任性裁判”与否的重要标尺。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明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以知识产权刑事裁判文书为例,如“相同的商标”“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的法条理解,程序问题,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规则等等,往往是控辩审三方争点,知识产权刑事裁判文书应严格依法条规定对争点予以说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以知识产权民事裁判文书为例,发明人有名义发明人与实际发明人之争,故专利申请文本或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发明人不具有当然效力。因此,关于发明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在证据部分与说理部分应有呼应,程序与实体并重,说理与结果一致,等等。一定意义而言,证据不客观表述,无理可说,不愿说理,说理逻辑错误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不仅消解不了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更是消解不了“任性裁判”的司法责任追责。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不变与变,是坚守与革新的问题,坚守基本格式,保持中立陈述,遵循法律逻辑规则,在裁判文书正文、裁判指引与导向、传递公平正义正能量上予以革新。一份好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定是变与不变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守裁判文书格式不变的革新。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植根于本国社会的深厚土壤,是知识产权裁判法官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总结出来的公文格式,是人民法院的宝贵精神财富,已成为知识产权裁判法官的共同选择。以占比例较高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一般而言,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标题与落款的格式固定,正文包括首部、诉讼请求、证据、说理、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每部分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叙述,正文部分可顺应当代司法责任制改革大背景的时代需求做文革新。例如,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诸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经庭审质证,如下”“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评判如下”“当事人无争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争议证据,本院认定情况”“庭审相关信息,本院予以在卷佐证”等等表述,淡化职权色彩,证据呈现原汁原味,能经得住历史检验,亦符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之规范要求。
二是坚守中立陈述不变的革新。保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也是“任性裁判”的高压线,天马行空,文采飞扬写法,不可取,当事人亦觉得未受到尊重。坚守中立陈述的革新,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撰写,繁简得当,无争点略述,争议点详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尽量避免无的放矢、内容空泛;坚守中立陈述的革新,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撰写,要传递客观、正直、公正、公平的智慧,以及法律思维的严谨,法律运作的严肃,裁判法官的法律思维模式,并彰显司法权威,贏得各方对法律的尊重;坚守中立陈述的革新,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撰写,指引和导向要有,带法点,规范行为,指引诉讼策略,倡导公序良俗等,适度裁判指引与导向规范。例如,各行业协会取代公证取证,公证取证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职权,而有的协会本身非法,即便合法但收费也无依据,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应当予以裁判导向,倡导什么,不倡导什么,规范取证行为,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三是坚守逻辑规则不变的革新。某个法律规范是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是关于案件证据,结论是裁判结果。裁判结果不为诉讼当事人接受,不为社会公众认可,应当反思问题在何处?即关于事实认定“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证据判断,和关于结论“应当或不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断定,问题节点?如何解决?引用某个法律规范是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得当?“大前提”错误,小前提、结论接着错误。涉及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应强调引用顺序,先法律及法律解释、后司法解释;先基本法律,后其他法律;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又如,指导性案例,其效力不具有强制性,不能援引,只能“参照”,可转化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坚守逻辑规则不变的革新,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坚守法律底线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才是最接近公平正义的裁判文书,才经得起“司法公正”检验,才是“任性裁判”的“丹青铁券”。
总之,说不说、说多少、如何说,变与不变,最为体现知识产权裁判法官的智慧与技巧,善于运用“智慧与技巧”撰写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才能真正成为知识产权裁判法官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