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不能怪我”、“我不吃我不喝我要钱”、“我想喝手磨咖啡”……最近,电视剧《都挺好》的苏大强表情包可称得上是“火出圈”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一些争议。各大电视节目、商家广告、微博营销号争相改编,苏大强表情包被“玩儿坏”。近日,“苏大强表情包作者不心疼版权”还登上了热搜,又引起一波表情包版权讨论。
那些随意使用“苏大强表情包”的商家貌似并不在乎,创作者刘倩却心怀忐忑,舆论则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在这场表情包的风波中,各方都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权利状态?都挺好吗?
在事实和法律中自有答案。“苏大强表情包”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著作权问题,一个是肖像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也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如果改编者以营利为目的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用于商业活动,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授权。
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2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电视剧《都挺好》的制作方享有影视作品著作权,刘倩以《都挺好》中的人物“苏大强”为原型,创作出了具有新的表达元素的漫画表情包,刘倩就拥有了对表情包的改编著作权。
如果刘倩只是以学习、研究、欣赏的态度画着玩玩,没想从中获利,也未获得打赏、使用费等收入,那么,刘倩创作“苏大强表情包”无需经《都挺好》电视剧制作方许可,也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刘倩有必要在漫画作品中注明原作及原著作权人的名称。如果刘倩以“苏大强表情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获得了实际的商业收入,且未经原作著作权人授权,就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而媒体、商家或个人对“苏大强表情包”的再使用如果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种情形,无须担责,如果系商业使用,就涉嫌对原作品著作权人也即《都挺好》电视剧制作方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刘倩的双重侵权。
作为“苏大强”的扮演者,倪大红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民法通则》做出的是禁止性规定,营利性使用只是侵犯肖像权的一个情节,并非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保护肖像权绝不仅限于“营利性使用”,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批示特别强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根据《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肖像权也是一个宽泛的范围,既包括营利性使用,也包括非营利性使用。无论以营利或非营利目的使用肖像,均须公民同意。凡是未经公民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损毁他人肖像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严格地说,未经倪大红本人同意,无论是刘倩,还是后续的其他“苏大强表情包”传播使用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倪大红的肖像权。
“苏大强表情包”不能成为“侵权包”,表情包的创作、使用各方如果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并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苏大强表情包”对公众也具有法治教育意义,有助于公众看清权利的边界和义务的底线,有助于给保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肖像权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李英锋中国网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