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萃
打假不必区分“职业”与否
事件: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算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日前,青岛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二审判决书中,对以上两个问题这样确认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微评:职业打假群体良莠不齐。某些不讲“职业道德”甚至违法打假的行为,当然为法律所不容。但因此给打假设定“是否明知”这一前提,无异于因噎废食,为违法经营撑起了“保护伞”。诚如判决书所言,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范子军职员)
微评:现实中,一些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之后,常因为怕麻烦而不愿意较真;还有一些消费者虽然想较真,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即便大费周章获得赔偿,也不足以让商家伤筋动骨,对遏制假货横行并无太大作用。因此,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有必要。(郭元鹏编辑)
微评:青岛中院在这份判决书中对相关法理的阐述,解答了诸多有关职业打假案件办理上的疑问,也给其他法院在办理职业打假索赔案件以启示。期待更多职业打假索赔行为得到法律旗帜鲜明的支持,有效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发生,消费者权益才能获得更大程度保障。(魏文彪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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