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土耳其上诉法院(COA)通过了初审法院的一项裁决,判定含有蒸馏醇的鸡尾酒饮料的销售遭到监管限制可构成该产品的商标在土耳其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此前,百加得有限公司(Bacardi & Company Limited)向土耳其初审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诉讼,起诉一家土耳其公司使用了与自身商标BREEZER极为相似的标志FREEZER。
百加得这个家族企业成立于157年前,其产品已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保护自身品牌的声誉以及产品的质量对于该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被告针对百加得的起诉提交了商标未使用的抗辩诉讼,其称百加得的商标BREEZER从未在土耳其投入使用,因此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事实上,自2001年百加得注册BREEZER以来,其并未在土耳其真正使用该商标。该公司未使用其商标的原因在于本国的监管限制。土耳其的法律不允许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含有蒸馏醇的鸡尾酒饮料。
根据土耳其《商标法》的规定,如果系争商标在连续5年内在土耳其未真正用于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上,那么相关机构可撤销该注册商标,除非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其是出于正当理由而未使用该商标的。然而,该法律却并未对未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作出定义。
在被告提起的撤销BREEZER商标的诉讼中,百加得称其是出于正当理由而未在土耳其使用该商标的。因为土耳其的法律不允许销售含有蒸馏醇的鸡尾酒饮料。
土耳其初审法院承认此类监管限制可作为商标未使用的合理理由,因此驳回了撤销BREEZER商标的请求。之后,COA通过了初审法院的裁决,该商标撤销案件宣告结束。
与此同时,初审法院还就百加得提起的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诉讼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在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承认商标所有人可基于正当理由而未使用商标的判决是非常罕见的。因此,该案件的裁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例,其能够证明监管限制可作为商标持有人未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编译自www.marque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