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波兰并未对那些在前些年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商标法规做出任何的重大修订。不过,波兰最高行政法院却作出了一项可能会对商标保护权所有人造成影响的、非常重要的判决。而且,这项裁决可能会导致那些以未使用商标为由而提出的不合理撤销申请的数量有所减少。
撤销商标
商标保护权的撤销申请通常会出现在那些根据民法或刑法提起争端的诉讼中,例如在上述商标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或者是在假冒产品流入到市场后所提起的诉讼中。商标撤销申请的目的是为了废除某些虽然已经获得授权但是从未在市场上真正使用过的商标权利。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人们必须要依法使用一个注册商标来指定对应的产品。如果未遵守此条规定的话,那么根据波兰《工业产权法》第169条的规定,上述商标权利将会遭到撤销。
如果上述商标根本就没有使用过,那么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看起来非常简单。但是,如果该商标确实是使用过,但就是仅仅适用于其注册范围内的某些商品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该怎么办?根据波兰《工业产权法》第171条的规定,如果撤销商标的理由仅涉及其中某一部分商品的话,那么该商标保护权的撤销裁决也将仅适用于上述商品。但是,在真正的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毕竟,注册清单中通常只会列出产品的大体分类类别,例如服装、办公用品、手提包或者玩具。因此,如果商标仅是用于特定的产品,例如男士西装和衬衫、钢笔、皮革手提包或者拼图,下一步将会作何处理?
看看法院做出的裁决
坦白讲,波兰行政法院此前作出的判例仍不足以为解读《工业产权法》第171条的规定给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就只有一个判决,即TRANSPAK GOTUJ ZE SMAKIEM的案件(案例编号为IIGSK1502/10)。而且,由于波兰行政法院在判决中将产品的子类别从整体类别中剥离了出来,因此该判决的出现为法律界带来了诸多争议。不过,在这起判决结果出台之后(这个判决也是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71条所做出的),人们似乎能够从中找到更多的答案线索。
那么,如果商标的注册类别较为广泛,但是其实际仅用于这些类别中的一部分商品的话,人们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形?波兰行政法院负责审理的这起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可以在诸如“袋子、旅行袋”等产品类别中将以下子类别单独分开:“轮子上的袋子;轮子上的且带有框架的袋子”。在其判决中,波兰行政法院指出,虽然可以仅就某些商品来撤销掉商标权,但是“由于本案中的撤销申请所指出的商品仍属于合法产品清单的范畴,因此难以做出撤销部分权利的决定”。同时,该法院还明确地指出,对于涉案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清单而言,提出撤销请求的一方必须要基于事实给出合理且公正的理由。否则,正如该法院所讲,“这种要求可能会被视为一种骚扰权利持有人的手段,即要求该权利持有人使用带有某种具体(而非必要的)附加物的特定产品,或带有某种紧固件、形状或颜色的产品,正如案件中的手提袋。“
该起案件带给人们的启示
从权利持有人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因为这代表着人们将可以继续为某些产品的变体或经济变体(例如,在尺寸、设计、功能元件或特定制造原材料等环节上作出了改变)提供商标权保护。显而易见,这一判决还会受到那些在广义上的时尚产业中打拼的权利所有人的欢迎。这些产业包括服装、鞋类以及皮革制品的制造商,而其中在特定季节生产出的许多商品都会受到市场流行趋势的影响。因此,如果法院允许人们对商标的商品注册种类进行任意划分的话,这种划分肯定会完全地脱离市场现实,并且会最终导致个别品种、模具、设计与衍生品之间的完全割裂,从而进一步降低商标权所能带来的保护程度。同时,这也会导致波兰专利局将会面临更多的、极具争议的索赔要求,因为这些撤销商标的请求可能会完全脱离提出该其请求一方的经济和法律需求,从而构成对权利持有人的一种纯粹的骚扰行为。(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