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出现众多新型内容和知识有待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但现行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客体未有规定或未能明确规定。就体育赛事节目而言,是由导播从大量的图像、摄像角度和特技效果进行选择、加工和编排而成,符合著作权法对于客体的一般要求。但现行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画面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权利人面对违法转播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权利主张。实践中类似情形还大量存在,必须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工作。
建议:
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的修订工作,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提供依据和指引。立法机关应深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新客体的研究,在总结侵权现实状况案和考量相关行业发展现实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具体类型和特点并结合各部门法现有规则,进行专门立法修订:既可以通过适度扩张既有法条中客体类型的外延来对新客体加以涵盖涉及,也可以通过创设新的客体类型来解决立法缺失的问题。
二、建议司法机关可立足审判实践,加快出台司法解释。最高院可根据审判实践发展,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对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问题加以规定,从而有效指导审判实践。
三、行政机关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活动,打击相关违法侵权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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