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公布的近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美国财政年度)337调查案申请数量超过70件,比2017年有所增长,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有19件,占比达到四分之一,中国成为337调查最大的目标申诉国。337调查是USITC针对产品进口至美国时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专利侵权)提供的一种贸易救济方式,属于行政行为,与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笔者将以2018年发生在再生打印耗材行业的337调查为例进行介绍。
案件概况
2018年2月28日,Canon Inc.(佳能)向USITC提出的337调查申请,声称Ninestar Corporation,(Ninestar)、Jiangxi YiboE-Tech Co.,Ltd.,Aster Graphics Company Ltd.(Aster)、Print-Rite Holdings Ltd.,(Print-Rite)等49家再生打印耗材公司的特定打印机墨盒及其组件侵犯佳能在美国的9件专利,共计98个权利要求,调查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案号:337-TA-1106,该案重要节点的时间轴请参见图1。
确认侵权判定标准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在证据开示(Discovery)和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程序中已经对涉诉产品侵权判定标准达成共识,同时参与337调查的第三方OUII(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也认可该共识,详细过程请参见图2。
原告Canon先后3次主动撤回2件专利(41个权利要求)和其余36个权利要求,涉诉专利由9件减少为7件,权利要求由98个减少为21个。本案仍然基于剩余21个权利要求继续调查。原告、被告、OUII三方联合申请本案件调查仅限于共同约定的以下涉诉专利和产品(图3)。
原被告联合约定权利要求解释的争议点,如果法官认同被告的理由,则被告不侵权;如果法官认同原告的理由,则被告侵权。
争议点为针对技术术语“coupling member”如何理解。被告理解为:“couplingme mber to be capable of pivoting or inclining with respect to the photosensitive drum”。原告理解为:“This term has its 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 and no construction is necessary”。
当事人三方在此程序中,通过相互取证和质证逐步减少涉诉权利要求数量、限定权利要求技术术语的范围、明确涉诉产品型号,最终自行就侵权判定标准达成共识。
判决方向
在钱数基础上,每方当事人都在简易判决(Summary Determination)截止日当天提交了简易判决动议,等待行政法官的决定。
原告观点:
权利要求争议点没有解释的必要,按照前述提及的双方约定如果法官支持原告观点,被告产品TypeA-I侵权。
被告观点和原告答复争议点:
1.关于不侵权
被告Ninestar、Aster、Print-Rite认为,如果法官支持被告权利要求解释观点,产品TypeA-H均不侵权。
佳能答复争议点:如果法官裁定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争议点支持被告理解,则佳能同意被告简易判决观点。
2.关于专利无效
被告Ninestar认为,如果法官支持原告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原告的专利将由于“lacking written description support”缺乏说明书支持而无效。
佳能答复争议点:佳能否定专利基于“lacking written description support”缺乏说明书支持无效理由,认为专利维持有效。
3.OUII答复争议点
专利权利要求争议点解释为:“coupling member to be capable of pivoting or inclining with respect to the photosensitive drum”。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解释需要如上理解,则支持被告;如果不需要如上理解,则支持原告。
当事人各方再次重申各自立场,行政法官关于“是否侵权”这一实质性问题是否会在庭审前给予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讨论的证据开示、权利要求解释类似这样独立存在于庭审/听证会(Hearing)以外的程序、当事人自行就侵权判定标准提前达成共识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比较少见,337调查的差异不仅是由司法制度不同引起的,也是由文化差异造成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对该类案件时,甄选拥有337案件实务经验、了解中国企业思维的应诉律师和律所至关重要,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同时也需要了解337调查基本流程、规则甚至设定规则的背景,从而制定出符合企业战略的动态应对策略,甚至可能使企业利用337调查加强其在美国的市场地位。(李露)